昨天,8月24日,此前山西大同阳高县的那桩特殊强奸案开庭审理,再次引发舆论关注,“请先生赴死”这个梗,也再次热起来。
这个案件,已经广为人知了,这里简要概括一下:
男甄某、女李某通过征婚确定关系,订婚宴后当晚在婚房发生关系,因房产未按女方要求加名,女方在第4天的时候报警,声称男方对其进行强奸。
其中还有一些关于彩礼、房产加名等细节问题,还不了解此案的,可以网搜详细了解。至昨天开庭,甄某已经被警方羁押100多天,大概有110多天吧。
对于这件事儿,我看到很多人为男子甄某鸣不平,认为女方是给男方下了套,还有人认为都订婚过了,女方属于自愿,如果也能这样判男方QJ,太不合理了。而这个案件特别,却正特别在这里。
支持不能判QJ罪的理由主要有3点:
1.两个人发生关系是在订婚之后;
2.而且电梯视频显示两人搂搂抱抱,十分亲密;
3.作为成年女性,应该知道与未婚夫夜宿会发生什么,而她却欣然前往。
但是,现在有一个事实摆在面前,那就是警方羁押甄某已经超过37天了。这意味着甄某是被逮捕了,而不再是刑拘。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多不能超过37日。超过37日时间限制,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所以,对于甄某,警方羁押其远远超过了37天,就说明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警方实施逮捕。而人民检察院梦批准逮捕,则说明警方的调查,取得了确凿证据。这一点,警方已经向记者明确表示过。
就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对男方最为不利的因素,就是他对“强暴”的承认。虽然这是李某母亲暗中录音,但是法律规定,这种录音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对于甄某在与李某母亲谈话时承认“强暴”,我的看法是,尽管女方父母有套话之嫌,但是甄某顺利回答,而不反驳,这说明应该是事实了。否则的话,他肯定要反驳,给谁都不能承认。说句不大磊落的话,即使真是强暴,有的人也可能会矢口否认。
其次,我还看到一个作者的介绍说,女方身上有伤痕。我没有查到警方对此的说法,所以未知真假。
据悉,甄某母亲搞了小区签名,证明其儿子品行不坏,出示了电梯视频证明两人搂搂抱抱,也声称对方母亲设套暗中录音。但是,这些都不足以证明不是QJ。
这个案件,大概率翻不了案。
但是,由于前面说的特别之处,所以这个案件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于自愿发生关系之后,女方反手举报QJ,这种情况怎么办,此案会不会开一个恶例。
我看有律师表示不会。我也觉得不会。如果女人可以随意告QJ,那这个社会早就乱套了。
这个案件,无论最后结果如何,作为公众,还是应该相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