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负责法庭上辩护,不负责会见...

行摄阿晁 2024-08-01 11:51:06
我只负责法庭上辩护,不负责会见

高山下的红河州看守所门口,等待会见间隙,突然想起了我的另外一个当事人。

这个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临近开庭,家属在原律师的建议下,新增了一位比较“牛”的律师(据说,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为当事人辩护。

据家属告知,这位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明确了只负责庭上辩护,不负责会见。如今,结果已定,当事人被戴上了“黑帽子”。我接受委托,在二审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

诚然,刑事律师不以成败论英雄。只是,像涉黑类型的案件真的只是庭上说清楚了就可以取得成功的吗?熟悉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朋友都知道,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还不用说无罪辩护的案件,庭上说清楚了,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是涉黑类型的案件。

重大案件辩护能够取得成功,离不开庭下的沟通及庭上的辩护。庭内功夫扎实,庭外支持也是必须的。我至今没有遇到过,单纯的庭上辩护就能取得成功的案件。

刑事辩护,需要相互支持。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只有律师、当事人以及家属三方组成共同体,形成坚固的堡垒,共同发力,始能稍微平衡控辩双方的实力差距,践行公平程序的最低要求,也才有可能在与国家机器的较量中侥幸获得点滴成功。

不会见,如何与被告人形成同盟?甚至,刑辩圈里曾出现过开庭辩护当天,律师与当事人才相互认识的情形。

会见很重要。我甚至认为,律师作为辩护工作的首要前提是会见被告人。辩护服务不能“强买强卖”,我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便是进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

审判前的会见则更为重要。庭前会见并辅导当事人,应是刑事辩护的常规动作,毋需赘言。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被羁押的当事人庭前不能看到证据材料,也没有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

然而,阅卷权是当事人天然的辩护权利。当事人有权获知指控其犯罪的任何证据材料。而这些工作,当下的司法环境,审判人员不会去做,检察人员也不会去做,唯一能做的只有律师。

庭前会见辅导,除了证据开示与核实证据,还要确定辩护方案、明确辩护方向与策略,当事人与辩护人如何配合,都需要深入交流。而这些都是会见才能做的。很多刑事案件,不是说清楚了就可以的。最近,刚接受委托的串通投标案件,当事人既不是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仅是出于朋友帮忙,出借了一次公司的资质,就被以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了。

为什么?因为这个案件招标人没有与投标人进行串标。但,案件需要,那就找几个投标人来“串”。很不恰好,这个当事人提供了公司的资质给公安机关确定要追诉的人使用。应当说案件很清楚,现实中也很普遍,但没办法,因为需要,所以还是要追诉。

如同上述案件一样,涉黑案很大程度上都是定调案件。单纯的庭上辩护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而且庭上也不一定能说清楚。在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基于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挑刺型、法律适用型等口舌之争的辩护,基本上无异于螺蛳壳里做道场。

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当然是想获得实质且有效的辩护,而不是“形式辩护”。毕竟,律师辩护是弥补被告人与强大国家机关实力差异并实现公正审判的必须。身居庐山的被告人,面对国家追诉,既怕且忧,六神无主,何以对抗追诉。

既然法律赋被告人予防御盾牌(辩护律师),则辩护人应充分发挥其防御作用。在辩护案件中,律师须勤勉尽责,进行实质且有效的辩护,尽量使辩护强而有力,不能金钱的多寡,而差别待遇。

当然,本文无意指摘他人做法,本文只是想强调,刑事辩护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不能向互联网大厂一样,同样的APP,因为费用的不同,设置VIP、SVIP等差别待遇。

刑事案件,关涉当事人财产、自由与生命。有些案件,因为费用问题,可以不接,但接了就应当全力以赴。

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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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摄阿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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