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某网店里,一男子看到一辆二手宝马牌摩托车只卖5000元,便立即下单付款。万万没想到在催促商家发货时,商家说5000元只是订金,这辆摩托车的价格为158888元。索要无果后,男子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刑某非常喜欢摩托车,平常闲暇时会到电商平台上闲逛。事发当晚10点,刑某睡不着,又开始在网店上冲浪起来。冲浪的过程中,刑某被一个页面吸引住了眼球。页面显示,宝马官方认证二手摩托车S1000R,由于是活动用车,这辆摩托车只行驶了700公里,后面标注商品金额5000元。看到前述信息后,刑某自以为捡到了大便宜,毕竟这辆摩托车市场价起码10多万元。于是,刑某立即下了单。想到如此大的折扣后,刑某也担心商家反悔,便立即将订单打印了出来。仔细确认了订单上的商品信息及金额为5000元后,刑某支付了5000元。第二天一早,刑某又打开电商平台查看,看看商家有没有发货。看到没有发货后,刑某有一丝不安。但都付了款,订单也在手,刑某不担心商家不认,便按照平台的指引找到了商家的客服。万万没想到,刑某表达了要求他们发货的要求后,商家却说那5000元是订金,只有付了158888元车款才能发货。
刑某不服气,说订单上只显示商品金额为5000元。但商家却说,网页上出现了订金5000元、售价158888元的信息,刑某不能视而不见。争执未果后,刑某将商家投诉至电商平台的客服那里,而电商平台客服调查后却认定是刑某的责任。无奈之下,刑某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说商家擅自更改网页信息,涉嫌以欺骗性的低价诱导自己买车,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商家返还5000元、支付15000元的赔偿金。收到刑某的诉状后,商家表示自己愿意向刑某返还5000元,且已经将该笔款项支付到电商平台,刑某操作后就能拿到这5000元。同时,商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理由是自己没有更改网页信息,而是当刑某下单时网页信息已经明确标明订金为5000元、售价为158888元。看到这里,你觉得商家构成欺诈吗?应该向刑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与民法上的欺诈采用同一个概念,《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根据前述规定,我们知道,欺诈的争议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用来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事实。而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实际上也是发生在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从民法理论上来讲,是发生在要约和承诺的期间。
所以,如果欺骗的事实没有延续至要约之后的阶段,这里就不会使另一方产生认识错误。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刑某在事发当晚看到网店发布的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并非是要约。要约邀请是指商家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指商家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双方的沟通过程可以看出,当刑某向商家支付5000元之后,商家就告诉刑某这5000元是订金,并非售价,售价为158888元。法院认为,前述信息才是商家发出的要约,但刑某并未表示承诺。所以,刑某跟商家并没有成立买卖合同,何谈商家欺诈刑某。同时,法院也指出,刑某作为一个喜爱这款摩托车的自然人,也应该清楚这辆只行驶了700公里的宝马牌二手摩托车不可能只卖5000元。据此,法院认为刑某主张商家构成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商家向刑某返还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