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发现两条人为放生暹罗鳄
2024年10月24日,有两条幼年鳄鱼现身沈阳蒲河岸边,其中一条较小的被捕获,而另一条较大的鳄鱼趁人不备钻入水中逃脱,目前仍“潜逃在外”。11月9日,有市民在河边又发现了这条大鳄鱼的踪迹并报警,但相关人员赶到现场后并未找到它。
经鉴定,这两条鳄鱼品种为暹罗鳄,属于外来物种。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玉龙表示,沈阳此前从未发现过野生鳄鱼,也未有相关报道,且在国内养殖暹罗鳄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基本可以确定这两只暹罗鳄是人为放生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渔业发展处处长郭智勇分析,蒲河出现的暹罗鳄为人工养殖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从原产地盗猎运输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从国内养殖场购买,所以这两只鳄鱼被人购买后弃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暹罗鳄性情十分凶猛,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即使是从小饲养,也不能保证它们在成长过程中不会对人造成威胁。
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务必小心,发现鳄鱼后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二、人为放生外来物种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2023年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徐某以帮人祛病祈福的名义,在鱼商刘某的帮助下,将2.5万斤的外来物种革胡子鲶,非法投放到江苏重要淡水湖泊常州长荡湖中,后导致大量鲶鱼死亡。经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订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放生外来物种可能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本地物种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在进行放生活动时,务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如果不确定所放生的物种是否为外来物种,建议先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外来物种引进、养殖、贸易、丢弃和放生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明确规范哪些可以销售、哪些不宜销售。广大市民也应提高对生物安全的认识,不随意购买、放生外来物种,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