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谷丽娜律师:有关工程价款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05 13:41:1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依约取得工程价款。然而,工程实务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一现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谷丽娜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理论,就工程价款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了分析汇总,供大家参考。

1.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法院可否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可以。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2.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可以主张管理费。按照《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款中要扣除业主结算工程款的3%管理费用,双方在2015年5月20日的《对账备忘录》中也明确应当扣除管理费,主张不应计取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3.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

可以计取税金。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

4.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吗?

不可以。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鉴定机构不予计取并无不当,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对其此点上诉不予支持。

5.工程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是否有效?

原则上有效。对以物抵债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识,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6.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可以。如果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一方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7.在当事人提供的三份合同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均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应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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