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建立以王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战国各国的新型社会体制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都建立了以普遍兵役制为基础的新型军事体制。春秋以前军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当兵是一种从氏族社会流传下来的权利和荣誉。
这种军事体制显然不能适应战国时期战争规模及形式的巨大变化。一方面,战争规模的扩大对兵员补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战国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被广为开发,国野之间的差异已经消失,并且,由于井田制度的破坏,兵役的负担已经不能再与土地联系在一起,这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各国都开始实行普遍的兵役制度。
当时,凡是适龄的男子都在可征发之列,当兵成为每一个人需尽的义务和责任。
普遍兵役制的实行,使战国时期的军队总数大大增加。当时秦、楚两国的军队人数都在百万以上,齐、赵、魏三国的兵力也都在50万以上,燕、韩兵力略少,但也不低于30万人。齐国仅一临淄城,7万户中,每户可出3名男子当兵,就可组成一支20余万人的队伍。魏国百县的地方兵员,就达30万。
战国时期,征兵的年龄一般为17岁左右,但是,一旦战事紧急,国家也可以临时征发不够年龄的男子当兵。例如,秦赵长平之战,为了将被围住的赵军一举消灭,秦王亲自到河内,将年岁达到十五的男子都征调到长平前线。
征兵的对象,主要是男子,同时也包括女子。《商君书·兵守》篇记载:“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这是将兵员扩大到全体国民。壮女之军在战时负责构筑工事及承担各种军中劳役,老弱之军负责后勤供给、馈受粮饷。
在普遍兵役制的基础上,各国都建立了自己的常备军。当时,秦国的常备军称虎贲之士,楚、齐、赵、燕等国则称为带甲。为了负担常备军的供给,各国都储存了大量的粮食以准备特久的战争。
随着常备军的建立,各国也出现一批具有专门军事专长的职业军官,这与当时各国官僚体制所发生的将、相的分离是同步的。《尉缭子·原官》说:“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明确了建立职业军官队伍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意义。
当时的职业武官一般都统称为将军,最高的军事长官则称作大将军、上将军等,楚国略为不同,称柱国。大将军下设左右将,即左右各军的首长。另外设有裨将,是大将军的助手。左右将、裨将之下,还有万人之将、千人之将、伯长、什长、伍长等等武职官吏。这些官员都是专职的武职人员,与春秋以前建立在兵农合一基础上的亦文亦武的官员体制已有了本质上的差异,他们是战国时期新型的职业武官。
常备军的建立促进了军事训练的发展。魏国选拔的武卒,必须能够完成“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轴带剑,赢三日之粮,目中而趋百里”,这种能力显然是只有通过专门的军事训练才能获得的。
但是,即使是魏国军队中经过如此专门训练的士兵,也还抵挡不住秦国军队的攻击,“不可以遇秦之锐士”,于此可见秦国的军事训练更加严格。
战国中期以后,诸侯国的常备军中还出现了募兵。募兵是国家雇佣的军队,国家与募兵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募兵的出现反映出经济交换关系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影响。不过,总体上看,募兵的规模比较小,在战国时期的兵制中还不能占到主导地位。
此外,战国时期,各国的兵种发生了巨大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骑兵取代了车兵,成为其时最有战斗力的新型兵种。骑兵的出现,反映了大规模野战的需要,因为骑兵具有快速、灵活和突击能力强的特点。
最早建立骑兵的是赵国。赵国地处“四战之地”,除了要应付秦、齐等国巨大的军事压力外,还要对抗以林胡、楼烦、东胡为代表的“三胡”等游牧民族的不断侵袭。因此,在赵武灵王统治时期,大赵国开始向胡人学习“骑射”,首先建立了一支强大的骑兵。
采行“胡服骑射”的赵国北破林胡、楼烦,灭中山,扩地北至燕、代,西至云中、九原,在数十年内抑制了秦国东扩的势头,成为与秦、齐相抗衡的三强之一。在赵国的带动下,各国也都纷纷建立骑兵队伍。战国时期骑兵兵种的广泛建置,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战争的形式。
各国都颁行了新型的成文法典。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深入,法律制度也逐步趋于完善。各国都积极致力于制定系统的法律,并公之于众。
春秋以前,具体的法律条文是不公开的,春秋晚期,晋、郑等国顺应社会发展方向铸造了“刑”及“刑书”等,标志着法律正在开始走向公开化,但是仍道到社会上一些守旧势力的反对。
战国时期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时各国变法,采取的都是将所制法律公布于众的方式。李悝在魏国变法,制定了《法经》,成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化的国家法典。商鞅到秦国变法,则参照《法经》制定了《秦律》。成文法的公布及普及,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战国时期的刑罚十分残酷,仅死刑就有枭首、弃市、腰斩、剖腹、车裂、杀戮、镬烹等很多种,此外,还有黥、刖、斩左趾、宫等种种肉刑。服劳役的徒刑也非常之多,有司寇、白粲、鬼薪城旦、舂等多种,此外,还有罚作官奴婢的刑罚。
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律》竹简,就是战国晚期秦国所使用的法律,为今天了解战国时期法律的基本形式提供了最直接的文本。其中的《法律答问》,是对各种刑律的解说。一般先有律文,然后附有答问式的解说,包括民间以及官府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等等,内容非常明确而且详细。
《封诊式》是各类处理民间民事及刑事的案例汇编,这些案例在官员的判案过程中是重要的参考资料。此外,这批秦简中还出土了《田律》、《仓律》、《工律》、《均工》、《工人程》等律文,这些律文不属刑法,而是官府对于各种生产及管理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例如,《田律》是关于农田林苑的管理、缴纳田税的定额及牛马饲料的供给等方面的制度;《工律》则是对制作器物的制度的规定;《金布律》还涉及货币的使用等等内容。从出土的《秦简》看,战国晚期的法律较之中期以前更加完善和复杂化了。
各国都建立了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爵秩制度。爵秩制度就是通过制定不同的爵秩等级,赏赐吏民,奖励军功,并以此来表示个人的不同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变法的深入,爵秩制度进一步完善。
以秦国为例,商鞅变法时,在秦国推行了二十等爵制,从最低等级到最高等级分别有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前四个等级从公士到不更,属于士阶层;从大夫到五大夫,是大夫阶层;从左庶长到大庶长,是卿阶层;关内侯和彻侯,是诸侯一等。
爵秩制度对于每一个等级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规定。战国时期爵秩制度的创立,主要目的是用来奖励军功,不论官、兵,只要立了军功,其爵位就可以依次递升,有了爵位之后,就可以享有某一级别的地位和权利。例如,可以担任一定级别的官职,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奴隶等等。在一定范围内,爵位还可以用于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份,犯罪时也可以按照爵位的等级高低予以相应的减刑。
爵秩制度反映出严格的等级差序,它按照等级的高低规定了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例如,爵位高的人可以审判爵位低的人,爵位高的人被罢免后,不能给其他低爵位的人充当奴隶。即使是在死后,不同爵位的人也享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例如,爵位每高一级,坟墓上就可以多植一棵树,等等。
爵秩制度也使国家得以通过“赐爵”来实现政策性的社会调整。例如,秦赵长平之战,秦就赐河内百姓各升爵位一级,以调动他们支持前线作战的积极性。又如,秦国夺取了魏国的安邑之后,为了巩固对这一地区的占领与统治,在招募本国百姓前往居住时,便对愿意迁居的人实行了赐爵一级的鼓励政策。有时,国家取得了重大战争胜利,最高统治者也会通过赏赐民爵的方式来表示庆祝。秦国的二十等爵制,后来被秦、汉王朝长期沿用,成为当时划分社会阶层的一种主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