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了!河南郑州,山西民警刘某去办案,单独约见嫌疑人张某的妻子万某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万万没想到,刘某竟然饭店、出租车上猥亵万某。更让人震惊的是,刘某强行把万某带到宾馆,万某惊恐万分,趁张某不注意跑到走廊呼救。赶来解救万某妻子的张某报警,后出警的民警将万某救出,并将刘某带走。万某报案,坚称刘某强奸未遂。现郑州警方已刘某涉嫌猥亵将其行政拘留10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外,刘某此次来郑州带了一名辅警。案发前,刘某让万某独自一人去宾馆做材料,他在房间穿着秋裤。案发当天,刘某约万某去吃饭。张某不放心,便让妹夫一起去了。
期间,辅警将他妹夫带出火锅店,妹夫为此和辅警发生肢体冲突。万某在路上向家庭群发了信息,说刘某亲她了,还要带她去宾馆。张某报警。辅警也被太原警方督查部门带走调查。太原公安局的有关领导赶到郑州,向万某夫妻二人道歉,并表示绝不护短,调查完后,会给予刘某相应纪律处分。如果案件属实,这个刘某真是警察中的败类了。接着办案之名,严重违犯纪律,私自约会嫌疑人的妻子,单独做材料,并明里暗里暗示万某暧昧之事。更是在公众场合对万某实施猥亵,真是把太原警方的脸都丢光了!那么,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首先,涉嫌猥亵还是强奸未遂呢?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和强奸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要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一般猥亵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的,则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刘某是构成强奸还是强制猥亵罪或者一般猥亵行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在饭店和出租车上,如果强行猥亵万某,致使其陷入恐惧不敢反抗,或者利用其醉酒的状态无法反抗强行猥亵,那么就构成强制猥亵罪了。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就要看其在宾馆房间内的行为举动了,如果有强奸的举动,比如脱裤子,或者明确表达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则也涉嫌构成强奸罪未遂。
其次,刘某在宾馆单独询问案件的证人、约其吃饭的行为严重违法办案纪律,必须严惩。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侦查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不得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不得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根据《警察法》第48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具体到本案,刘某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性质都十分恶劣,给警察队伍抹黑,必须严惩,完全可以开除。最后,辅警助纣为虐,为了阻止张某的妹夫回到火锅店,和他发生冲突,也必须受到严惩。如果构成犯罪的,也绝不姑息。人民警察为人民。如果有人披着警服,仗着自己手中的权力为虎作伥,欺压百姓、违法犯罪,人民绝不答应,这样的害群之马也必须被严惩和清除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