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劳务派遣!正式文件已发!即日起,这些行为不要再有了!

置牛 2023-12-07 17:07:09

导读

劳务派遣严查开始!为啥劳务派遣公司频频出事?劳务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请自查是否在这些方面埋了雷!劳务派遣发票向建筑企业必须这样开具!

01

多地明确劳务派遣规范

宣布严查劳务派遣公司!

一、河南省: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

重点提取: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积极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3、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等信息内容;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二、四川省:严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社厅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雷霆”行动,严肃查处就业中介、劳务派遣等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特别是对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业务的,依法取缔;对未履行信息审查义务,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的,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服务的,违规组织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令整改;对以就业中介为名违规收取求职费、押金等费用的,或者违规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责令限期退还费用。其中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家人力资源公司被查!巨额罚款、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四稽罚〔2023〕26号

案件名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5XUYL1E

组织机构代码:MA0***YL1

工商登记码:91120***05XUYL1E

税务登记号:911202***5XUYL1E

居民身份证号:120222********5417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某某

处罚结果:罚款42432176.97元

处罚生效期:2023-5-8

淮税一稽税通〔2023〕4020号

淮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505R):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冒用个人身份进行虚假劳务派遣,并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个人所得税APP上的653余条申诉信息受理及反馈情况登记明细信息(异议申诉信息明细表)进行了分析、筛选、汇总如下:

(1)个人申诉身份被冒用的渠道主要为互联网web和移动APP,其中申诉结果核实为“申诉属实”的有636条,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39%;“申诉不属实”的有3条,为“已撤销申诉状态”的有14条。

(2)从未在被查企业任职的个人有639人,占被冒用核查信息的97.85%。这些被冒用身份的个人核实的主要反馈信息为“本人从未在该单位任职”、“本人不认识此公司,从未就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盗用。且从未听说过该公司。”、“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劳务合同”、“本人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过也不知道这家公司是做什么的”等各种未任职的信息。”;在被查企业“曾经在职”的有14条信息,占所有信息的2.15%,具体反馈结果主要为“没有印象任职此公司,也有可能任职,但现在确定不在此公司工作”、“曾被委派深圳市***电力检修公司工作,是否是这个单位本人不是很清晰”、“从未在此单位任职,不知为何会出现。”、“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离职。不知道怎么还有这个单位信息。”等一些不确定信息。

2、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向下游企业开具与其生产规模不匹配的发票。

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查询,你单位2018年11月、12月仅代扣代缴了征收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4271.14元,没有劳务报酬所得方面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9年-2020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仅有《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记录,扣缴人数仅为1人。

3、资金往来异常,抽查异常资金发现资金回流

查询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3205*******351。及你单位在上海注册开户的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账户3100*********226及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6216********334的资金流水进行检查。通过对上述相关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抽查发现该企业与多家餐饮公司、娱乐公司有资金往来。同时发现相关公司将款转入你单位的对公账户后,当天或次日以原票面金额转入到股东吴某君的个人银行卡后再转入其他个人银行卡。如2018年1月3日13:37:32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单位的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转入230000.00元,2018年1月4日15:44:05从对公账户又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将230000.00元转入你单位的监事吴某君个人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账户,最后2018年1月5日13:38:03吴某君又将230000.00元转入贾某菊的个人工商银行卡6212********430上,摘要为“鱼非鱼”。而“鱼非鱼”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LOGO”标志,从而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同样的模式形成资金回流日期有2018年1月15日11:16:3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2月1日13:53:58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2018年3月2日16:04:52回流到贾某菊的个人卡230000.00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信息,无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且已经走逃失联,同时发现多笔资金回流,向下游企业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拟处理意见如下: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76号)第一条,认定淮安初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合计向下游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29889063.75元,税额15917.2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详见《虚开发票清单》)

2、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22年版)第五十七条虚开普通发票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

苏州三家劳务派遣公司

向同一家建企虚开7.6亿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税稽罚[2022]74号

案件名称 苏州***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年-2021年间,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或2.5%的“管理费”共计655094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19份,金额467459428.80 元,税额23372971.20 元,价税合计490832400.00元。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55094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税稽罚[2022]72号

案件名称 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年-2021年间,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的管理费246000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12份,金额合计195238095.30元,税额合计9761904.70元,价税合计205000000.00元。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460000.0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园税稽罚[2022]73号

案件名称 苏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2020年度,你单位在未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收取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2%的管理费780000.00元,向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份,金额合计61904761.93元,税额合计3095238.07元,价税合计65000000.00元。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80000.00元,并处以罚款500000元。

不久前,江苏省才印发《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治理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严厉打击超法定用工比例和“三性” 岗位用工、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恶意规避参保义务、超时加班、“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行为。(摘抄如下)

03

严查开始!

劳务派遣这些问题要当心!

一、工资扣除方面

劳动派遣,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是目前较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及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社保缴纳及税收优惠方面

04

劳务派遣

税局查什么?怎么查?

1、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务派遣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公司必须在注册成本等方面满足条件,申请《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才能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2、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备注栏是否合规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的,应该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劳务流是否一致

这里重点稽查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4.劳务人员的工资薪酬的具体计算标准

包括工资计算标准、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和据以发放的考核文件

5、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证明材料

包括发放的时间、地点、发放人、联络人,以及核实领取人身份的工作流程

6、检查实际经营场所

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税务稽查重点:

05

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

与接受方应注意那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08

收藏!劳务派遣的财税处理

一、涉税处理

二、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施工”改用”合同履约成本“):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以下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站在用工单位角度

(一)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案例1:A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其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A公司一般计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0.95万元。

解析: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劳务派遣公司 20

本案例中,建筑企业将所有费用包括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部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尽管劳务派遣人员上述费用会计核算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全部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二)简易计税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2:A用工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将200万元中的180万元用于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A公司承包的工程为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劳务派遣单位开具普票给A公司。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0

二、站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角度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3:A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案例4: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本月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简易计税可以差额纳税,A企业应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9.52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有三种开票方式,一是可以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三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8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8.57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7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0.95

贷:银行存款 0.95

(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征收率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省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如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案例5:江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全额纳税,2020年3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和各项费用180万元。3月应纳税额=200/1.01%×1%=1.98万元。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8.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98

注:发票开具,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98.02,征收率1%,税额1.98万元,受票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抵扣税额1.98万元;也可以开具一张普通发票,200万元。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80

07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外包区别

法律关系比较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

1.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二)人力资源外包

企业(用工单位)将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即把对人的管理这项职能交给人力资源公司。

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和用工关系;

2.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是经纪代理关系。

(三)劳务外包

发包单位把事承包给劳务外包方,发包单位不直接管理外包单位的员工,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外包安排确定,按照事先确定的工作量结算报酬。

1.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

2.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是雇佣关系。

增值税

(一)税目比较

1.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3.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税目为建筑服务。

(二)销售额比较

1.劳务派遣(财税〔2016〕47号)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6%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5%征收率:可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的含税销售额相等:一般计税(税率6%)=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5%)=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都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3.劳务外包

以清包工为例,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

一般计税9%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简易计税3%征收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税率、征收率

1.劳务派遣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

全额纳税:征收率3%

2.人力资源外包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税率6%

简易计税:征收率5%

(2)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3%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以上征收率均为3%。

以清包工为例:

一般计税:9%税率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

(四)发票开具

1.劳务派遣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三种方式:1.全额开普票;2.劳务费部分开专票;差额部分(扣除部分)开普票,扣除部分是指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3.使用差额征税发票开具,这种类型下,受票方取得的发票中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自然没有参与抵扣。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20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有几种开票方式?

一共有三种开票方式:

(1)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票面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

差额部分不得开专票,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价税合计1200万元;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761.90万元,税额38.10万元,价税合计800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3)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2.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3.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分类编码简称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

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

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

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以清包工为例,可以全额开专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

例: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1.03*3%=29.12万元,差额纳税=(1000-200)/1.03=23.3万元,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29.12万元。

(一)体现在分录上:

1. B公司收到款项,全额开票(全额指开的是1000万元,而不是扣除分包200万元后的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970.88*3%)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纳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82

贷:银行存款 200

B公司差额纳税=29.12-5.82=23.3万元

(二)体现在申报上,通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万元。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企业所得税

(一)劳务派遣

假设劳务费100万元,工资薪金等1000万元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确认收入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征收率5%,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①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②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③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④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录)

贷:银行存款

2.用工单位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100万元,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薪金等1000万元,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社保费代劳务派遣公司缴。

一般计税: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简易计税: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计成本费用。工资、社保自己发。

(3)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100万元,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发票列支,又另外发了200万,造工资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人力资源外包

支付人力资源外包公司费用时,凭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

(三)劳务外包

发包公司支付给外包公司劳务费,凭发票入账。

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都有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看工资由谁发放。

(二)人力资源外包

用工单位是扣缴义务人,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申报人。

(三)劳务外包

外包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案例分析

某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餐饮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外包。2018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承包承揽合同,餐饮公司将餐饮环节中的传菜岗位外包,人力资源公司拥有传菜岗位管理权。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018年2月,该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给该餐饮管理公司发票,品名*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金额75746.50元,税率6%,税额4544.79元,价税合计80291.29元。请问这张发票开具是否正确?税目是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还是人力资源外包?

发票开具不正确。

解析:首先这项业务不属于财税〔2016〕47号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是劳动合同关系又是用工关系。本案例中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关系,与餐饮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其次这项业务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即餐饮公司直接管理,而本案例传菜管理岗位包括人员由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管理,餐饮公司购买的是传菜服务,而不仅仅是劳动力,因此不属于劳务派遣。

该项业务中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承包承揽合同,人员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合同的标的是传菜服务,餐饮公司把这项业务包出去,具体怎么安排,由谁来做,不需要由餐饮公司操心,因此属于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本案例中,餐饮公司将提供的餐饮服务环节中的传菜服务外包,税目应为餐饮服务,发票开具应为:*餐饮服务*劳务费。注意不能够按照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差额纳税。餐饮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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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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