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商标会含有地名,这样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呢?
我们了解到,有企业申请的“江苏园博园”商标、“我在贵州等你Welcome to Guizhou及图”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原因是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可以看出,“江苏园博园”商标和“我在贵州等你Welcome to Guizhou及图”商标分别包含了“江苏”、“贵州”两个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但有朋友指出,“阿里”也是一个地名,为何阿里巴巴集团可以成功注册“阿里”商标呢?
我们要知道,《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还提到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也就是说,“阿里”虽然是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阿里地区的地名,但是经过阿里巴巴集团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地名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当注册可能造成商业化垄断,因此注册含有地名元素的商标就需要格外注意。
那么,包含地名的商标中,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
(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
(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大家在申请含地名元素的商标时,可以对比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