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个关键点快速操控2024《清单计价标准》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 2025-01-06 10:02:30

中国建筑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中国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呼唤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方、业主方、承包方、工程咨询方等各方的造价计价行为。2024年12月30日,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应势而生,确定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同时废止。

忧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始出来!2024《清单计价标准》历经11年,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9日、2023年11月8日),终于在2024年的最后一天正式发布。

2024《清单计价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工程造价改革步入深水区,新《清单计价标准》不但从宏观上规范了政府造价管理行为,更重要的是从微观上规范了发、承包双方在市场化条件下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使中国工程造价进入了全过程造价合约法律协同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使广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必将受到建设项目参与各方工程造价人员的强烈关注和普遍欢迎!

2024《清单计价标准》主要修订了原标准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清单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同时规范了清标、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调整、期中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解除结算、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内容。准确理解新版标准实质精髓、熟练掌握新标准应用操作,就成为当前建设主体各方提高盈利水平的当务之急。

一、2024《清单计价标准》总体修编变化

2024《计价标准》的内容由原2013《规范》的16章60节348条36106字,修改到现在的13章54节424条40张表格70179字,增加了34073字,字数约增加一倍。在原2013《规范》基础上,新增90条、删减121条,修改148条,仅保留35条。其中强制性条款全部取消,增加了大量的模板、表格、台账和操作说明。属于颠覆性修改。

2024《计价标准》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解除结算结算、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2024《清单计价标准》出台的大形势与小背景

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多年来的使用中陆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不能有效地适应造价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能适应《民法典》及近几年发布的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对原有《清单规范》的关键问题理解不统一、对规范条文操作的差异等原因,使广大工程造价人员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非常迷惘,伴随而来的操作失误和由此导致的纠纷,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二)2024《清单计价标准》的效力及范围的改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名称由“清单计价规范”调整为“清单计价标准”;效力由“强制性国标GB”调整为“推荐性国标GB/T”;范围明确为“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明确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发承包,工程总承包发承包可参照应用;明确综合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强调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增值税组成,删除规费。

(三)2024《清单计价标准》修编依据的变化

1.相关法律:根据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根据《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修编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市场规律:市场形成价格,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体现在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市场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等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投标企业以自身装备水平及企业造价数据等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明确工程量清单缺陷招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

3.合约履行:强化各方主体管控责任,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契约精神,引导合理确定(可接受价格),有效控制(投资目标在可控制范围)。

引导市场公平交易,有约从约,以合同约定为先,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标准执行。明晰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风险。推行招投标过程进行清标,明确合同模式与选择。

4.造价监管:落实放管服要求,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人员技术能力与编制质量。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规则,不干预市场,并结住建部令第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编制成果的质量要求进行修订。

5.财税依据: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税率计算;新增增值税计价表。

6.过程结算依据:依据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质保金3%。

7.不可抗力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发言,及各地住建厅/委/局等文件,明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颁发的停止施工通知造成的停工”属于不可抗力。

8.其他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第二十九条等新增、完善计价标准条款;新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业章。

(四)2024《清单计价标准》新增删除合并及修订统计

新2024《计价标准》的内容由原2013《规范》的16章调整为13章,60节调整为54节,348条调整为424条表格40个;原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合并至第3章基本规定;原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并至第10章工程结算与支付;取消原造价鉴定第14章;调整了市场定价模式下的计价、清标、合同价格调整、结算支付、争议调解、附录报表等相应条款;2013《规范》约36106字,新版《计价标准》审批稿约70179(包括条文说明98129字),增加了34073字,约增加一倍。

1.新增部分: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第3.5节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第3.8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第8.10节新增工程;第10.2节施工过程结算,10.5节工程保修与结清;第11.2节争议评审;第12.1节工程计价表格。

2.删除部分:删除原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原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原第4.5节规费,原第9.14节现场签证,原第13.1节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3.合并部分:第4.2节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并原第4.2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第4.3节措施项目、原第4.4节其他项目、原第4.6节税金;第10.4节合同解除结算合并原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第8.2节工程量清单缺陷合并原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原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原第9.6节工程量偏差;第8.11节工程索赔合并原第9.11节不可抗力、原第9.12节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原第9.13节误期补偿。

4.修订部分:修订招标控制价为最高投标限价,修订施工措施项目计价规则,修订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办法,修订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

5.其他: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2013] 44号)中第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删除了工程设备字眼和内容。

二、2024《清单计价标准》与《EPC计价规范》分工与衔接

2024《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关系是互补的。因2024《清单计价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基于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所规范的范围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适用于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设计、施工等阶段的工程总承包。

三、2024《清单计价标准》放弃定额计价、倡导造价由市场形成(五)2024《清单计价标准》修编的底层逻辑

1.贯彻党中央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

2.满足造价改革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明确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最高投标限价对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造价有重要管控作用,从承发包源头控制工程造价;如果没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会远超过招标人的预算;但如果最高投标限价偏高于市场价,则又造成投资浪费;

(六)放弃定额体系,规避行政干预价格形成

目前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就是由政府控制和指导的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价格调整执行定额站颁发的造价信息和住建委/厅发布的调价指导文件,结算争议可以找定额站解决处理,无一不体现了政府全天候、全方位、全身心管家式的贴心服务,主管部门行政干预过多,无法体现合同自治的契约精神;更无法体现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

2024版计价标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工程造价信息计价的规定,避免行政过渡干预价格形成;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删除工程造价机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控制价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报备、造价争议或纠纷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等行政建管或管控等系列规定。

在倡导造价由市场形成方面有以下几点做法:

1.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1)吸收部分外资造价咨询业专家,全面参与计价标准和工程量计算标准的修订工作;

2)以建设单位为服务对象;

3)以全过程造价管理为手段;

4)以目标成本为管控核心;

5)增加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定,满足市场主体对不同计价模式的要求;

6)引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清单等术语,强化合同意识,有助于实现合同总价±累计变更±其他费用调整≤目标成本的动态控制;

7)对计量、询价、公平竞标及清标、中期付款、工程变更控制、工程索赔、结算等做出规定,满足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要求。

2.推动市场竞争定价

1)修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定额、造价信息不再作为编制依据,引导行业使用企业积累的造价数据和指标指数;

2)修改综合单价编制要求,综合单价分析表不再规定要按照定额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进行分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造价水平自主确定单价;

3)措施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己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价,并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3.促进造价形成与市场接轨

1)综合单价费用组成更加全面,除增值税按规定以价外税计算以外,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口径进一步扩大,包括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总价合同的清单缺陷费用、风险费用等;

3)措施项目按总价方式计算,除安全生产费用外,不再设置其他不可竞争费,发包人以外原因造成的变化费用不调整。

4.厘清交易定价和企业成本的关系。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要求发包人完整、准确描述拟建工程的各项特征、性能要求,以便承包人形成完整、合理的投标报价;同时允许承包人自主选用施工措施和组织方案,充分激发其竞争活力。

5.明确市场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

在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过程中,不再将政府定额和信息价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增加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以及投标人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成本消耗等内容,综合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考虑要素。

6.加强风险的合理分配和有效控制。

把发承包双方在计量计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等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

7.强调工程造价全过程管控要求。

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履约控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提出要求,有助于减少结算争议纠纷,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动态控制。

(七)2013《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定额管控现状

1、招投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编制。

2、合同履约阶段: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后,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和认定。

3、合同结算阶段:承发包双方对竣工结算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其对竣工结算进行造价鉴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八)招标控制价市场实际情况:

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依据来看看市场实际执行情况是不到位的:

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

4.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安全文明费和规费、税金;

6.按照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竞争性的措施方案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

7.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8.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并保证其误差在3%内。

(九)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招标人可依据近期同类合同价、结算单价、投标单价;近期同类施工图预算或估算;人、材、机市场询价和相关价格指数;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不再作为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增加了清标的相应内容,对清标工作承担主体,清标主要工作内容、计算误差、不合理报价、完整性等进行规定;

(十)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下投标报价编制

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人材机市场价格信息、投标人自身装备及管理水平、投标人成本消耗管控等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不再作为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四、合理划分风险承担,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实行量价分离,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强调以建设单位为服务对象:新增合同选择与要求,满足不同建设单位根据不同业态选择不同合同模式要求;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方重大调整。

突出风险共担的公平公正原则

1.单价合同,投标人不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风险,投标报价的竞争主要在措施项目和单价报价上;对于总价合同,要求投标人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投标报价中补充完善,但投标人需要承担工程量缺陷风险;

2.完整梳理了工程实施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对风险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双方发挥自身管理价值,管控好风险,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十一)新增、细化了合同类型的选择与要求

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应用广泛,一般为有限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依据正式施工图纸计价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范围外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及合同约定调差均可据实调整;但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单价合同模式,总价合同使用场景受限。

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发包人可根据招标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模式;单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总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

(十二)合理分配风险费用,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承担责任变化

1.2013《清单计价规范》: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2.2024《清单计价标准》:单价合同,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缺陷可据实调整;

总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提请招标人修正或自行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补充列项,合同总价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招标措施项目清单补充列项,总价包干。

五、按照有约依约无约按交易习惯原则,明确合同约定为造价管控基本依据

2024《清单计价标准》了新增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单价、合同基准日等术语,强化合同管控意识,以实现合同总价±累计工程变更±约定其他费用调整≤目标成本的动态控制。

(十三)新增了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单价等新的术语

新增2.0.18合同清单、2.0.22合同图纸、2.0.23合同规范,为实现总价合同模式提供基础依据;新增2.0.24合同单价、2.0.21合同基准日,为合同价款调整提供基础依据;

总价合同通常是按正式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格清单仅作为进度款等支付依据,不做为合同施工依据。

合同基准日通常用于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基准价执行日期,便于合同履约或合同结算调差。

(十四)调整并明确了计量计价风险责任

发包人承担的计量风险:发包人只承担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

承包人承担的计量风险: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措施清单准确性及完整性风险;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风险。

(十五)新增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1.新增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环节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就投标文件报价完整性、报价合理性、算术误算、细微偏差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进行修改。

2.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重点

对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是否有商务偏离、技术偏离?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报或重报?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明显偏高、偏低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清理及修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填报投标报价的澄清。

3.增加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环节的意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常见结算争议或纠纷,其主要原因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无清标环节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不重视清标工作导致,招投标阶段增加或重视清标环节,可以最大限度确保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报价等文件的一致性,清理出明显存在的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减少合同履约及合同结算争议、纠纷。

(十六)增加了“新增工程”新提法

1.增加了“新增工程”术语: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新增工程,可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或发承包双方根据新增工程时间节点重新协商定价,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2.以上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变更、调整屡见不鲜,经常发生纠纷。

不管什么原因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外新增工程,承包人核心诉求通常是:新增工程,新签合同,新价格,执行签约时期市场价格。

2024《清单计价标准》新增工程条款考虑到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常见情况,并明确了处理方式及建议,有据可依,有约依约,有效避免合同履约及合同结算争议。

(十七)依据情势变更制度,明确了价格异常变动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制度,新增第8.7.3款,若合同人、材、机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六、跳出造价管造价,强调全过程商法协同管理

2024《清单计价标准》主要修订了原标准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清单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同时规范了清标、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调整、过程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解除结算、合同价款争议解决、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等内容。准确理解新版标准实质精髓、熟练掌握新标准应用操作,应用商法融合增值思维就成为当前建设主体各方应用2024《清单计价标准》提高造价管理水平的关键。

(十八)新增过程结算的规定

据工程造价改革要求,新增第10.2节施工过程结算,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不应再重新计量、计价;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

(十九)新增、细化竣工结算条款

针对目前常见工程结算争议或纠纷,新增、细化工程结算条款,完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结算争议;

1.新增承发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后,双方均无权推翻结算书的规定:新增第8.11.22条:承发包签署工程结算书后,双方均无权推翻工程结算的规定。

2.强调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第10.3.8、10.3.9款强调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二十)新增争议评审纠纷化解方式,删除工程造价鉴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指出:“建设工程案件的息诉服判率最低”。为响应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2024版计价标准新增争议评审,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

1.新增了争议评审方式:明确承发包双方履约中,对合同价款调整、价格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及相关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有争议的,应如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依次:争议评审、调解、仲裁或诉讼。

2.删除造工程价鉴定:2024《清单计价标准》删除原第十四章 工程造价鉴定;该关于工程司法鉴定的内容,与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相比效力过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章的内容已经没有必要存在。

七、2024《计价标准》彰显了当前最新项目管理新理念

(二十一)增加了绿色建筑、建筑信息技术模型等新技术方面内容

1.新版《标准》1.0.3条“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突出了绿色主题,将会促进造价业建筑物碳计量、信息工程计价等新技术的产生。

2.新版《标准》首次将建筑信息技术写入新版《清单计价标准》(3.6节共3个条款),为以“云、大、物、移、智、链”为核心的数字造价、智慧建筑的计量计价预留了无限发展空间,体现了以先进技术驱动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理念。

(二十二)贯彻了工程造价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新理念。

建筑业的发展要求建设项目参与方要对工程价款进行精细化、科学化、高质量的管理,保证参与方的利益。2024《清单计价标准》在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重大的现实问题,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操作性,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标准依据。

(二十三)增强了造价合同与法律的契合度,将造价合约法务协同管理高度统一起来

2024《计价标准》提高了对合同与法律的重视程度,使全过程造价、合同、法务协同管控紧密型更强,尤其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过程结算与支付的规定。新《标准》中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设置了50个条款,划分了8个调整事项,并分4章对工程计量与5种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了详细规定。新版《标准》执行后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法务管理的特点,将三者高度统一,才能切实切实提高造价管理水平。

(二十四)贯彻了《民法典》精神、明确了发生情势变更事件调整合同价款的规定

为了应对近年来建材市场价格的频繁剧烈波动对造价的影响,2024《清单标准》新增了情势变更的规定(第3.3.10条):“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

根据本条规定,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情势变更事件,如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并调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固定价条款或解除合同。

所以新的《计价标准》与《民法典》等法律做了很好的结合,承包商可以此来有效解决材料异常波动及新冠疫情影响的不利损失!

八、2024《计价标准》对各方的挑战及对策

(二十五)2024《计价标准》对各方参与主体的影响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不仅是计算工程造价的技术标准,也是管控工程造价的管理标准,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变更索赔、价款结算等一系列造价活动进行规范,有利于引导国有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升级。

1.新版标准引导建设单位:逐步摆脱对政府定价的依赖,既要掌握市场真实数据,科学合理编制各类造价文件,又要增强市场意识,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确定风险、变更、价格调整等条款,使工程造价既算得准又控得住,让其真正承担造价管控的主体责任。

2.新版标准引导施工单位:尽快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和成本管控能力,使其注重提升技术能力、装备水平和现场管理能力,优化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实现降本增效。

3.新版标准引导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全过程造价管控,相对于传统造价咨询模式,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能力提升。

(二十六)2024《计价标准》对建设单位的挑战及对策

2024《清单计价标准》强化了建设单位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不管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模式,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要完整、准确描述拟招标工程的各项项目特征和性能,不再依赖定额计价体系制作最高投标限价;既要掌握真实的人、材、机市场价格,又要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中合理确定承发包双方履约风险,既要算的准,又要控得住;提高工程造价管控站位角度,承担工程造价管控端口主体责任。

(二十七)2024《计价标准》对施工企业的挑战及对策

2024《清单计价标准》强调投标报价编制不再依赖定额计价体系,要依据施工单位自身管理水平,人、材、机市场询价,企业管理及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人、材、机消耗量等自主形成完整、合理的投标报价,特别是针对总价合同,施工单位应尽快适应新清单计价标准,招投标阶段认真复核总价合同模式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企业自身实力优化施工措施和施组织工方案。

(二十八)2024《计价标准》对工程咨询机构的挑战及对策

2024《清单计价标准》强调总价合同模式下,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总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控理念,完善、细化合同约定,尽量建设合同履约、合同结算争议及纠纷。

(二十九)2024《计价标准》对造价专业人士的挑战及对策

1.深入领会新《标准》的实质和精髓,熟练掌握其应用和造作要领,使我们自己成为清单计价的能手;

2.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正确提高本次新规范中特别强调的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同时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正确报价的技巧,使我们清单计价结果合理准确;

3.加强对合同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实践,真正做到技经跨界、商法融合,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的造价人才,而不是只会算量、计价的“熟练工”;

4.加强数字造价及建筑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推行新《标准》后,我们造价人员的工作量会成倍增加,只有我们及时学习和掌握适应新《标准》的造价信息系统,才能降低我们造价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推行新版《标准》提供技术手段;

5.学习先进的造价管理新技术和新方法,全面汲取涉及本次新《标准》涉及的技术、经济、管理、合同法规等方面的新知识,努力把自己打造成当今社会急需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造价人才;

6.树立和学习全寿命周期造价管理的新理念和新理论。本次新《标准》修订的一个主要的亮点就是新《标准》贯穿工程项目从招投标开始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只有我们掌握全寿命周期造价新理念和新理论,我们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

(文章来源:造价云学院,作者: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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