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治政府研究院 文章/曹天慧
一.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三.正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有经济补偿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程序上,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转正后能否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载明:“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针对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不能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讲,面对用人单位对其无法胜任工作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