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民事裁定书 芜湖H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H融兴商”)与黄山市黄山区M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M人庄园”)、南京市龙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C公司”)、Z金龙、张J和、中国中S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S金融”)、L杰山以及H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R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H融新兴”)、芜湖H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H融兴融”)、中S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下称“中S江苏”)、Q来投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Q来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案情简介
H融兴商成立于2017年3月,系有限合伙企业。2017年12月,普通合伙人H融新兴、Q来投公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H融兴融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中S江苏共同签订了案涉《合伙协议》。该协议6.1.1条约定普通合伙人H融新兴、Q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协议第8.3条约定了合伙人会议的两种表决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第8.4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必须经全体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人会议”。
2019年,因借款人M人庄园未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H融新兴以H融兴商的名义将提M人庄园及其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向H融兴商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Q来投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认为H融兴商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H融新兴无权单方以H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知H融兴商等4名合伙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责令H融兴商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就本案诉讼事项进行表决决定,合伙人未对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H融兴商、H融兴融认为应按照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表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的问题为案涉H融兴商召开的关于H融新兴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H融新兴是否有权依据决议以合伙企业H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所作的决议针对的是合伙事务,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具体表决办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合伙协议对于表决事项及相应的表决办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从案涉《合伙协议》第8.4条的约定来看,其涉及的表决事项具体内容与合伙企业重大利益有关。但是,该条有关须经全体合伙人通过之表决事项的约定并未包括案涉诉讼争议事项。《合伙协议》第8.3条未约定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本案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适用《合伙协议》第8.3条约定的表决方式,应当结合《合伙协议》第8.4条约定的内容以及合伙企业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本案争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不应解释为涵盖在《合伙协议》第8.3条有关“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的约定内容之内。H融兴商上诉认为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第8.3条关于“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实缴出资额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合伙协议》未就本案争议事项约定具体明确的表决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H融兴商虽就是否提起诉讼问题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但所作出的决议未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一审法院据此认定H融新兴无权单方代表H融兴商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诉讼不应视为H融兴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裁定驳回华融兴商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启迪意义
合伙企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日常经营事务。若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对争议处理方式的表决事项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当合伙人间就此问题的意见不一致时,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和实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应依法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并非直接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