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合同一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必须符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我国《仲裁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实践中,合同一方多以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程序性规定
依据我国《仲裁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无论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还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均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若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其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的不服,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2.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应按什么标准交纳诉讼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需交纳400元诉讼费。
4.对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上诉“驳回申请”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的情形。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其申请的,当事人不能通过上诉途径救济,此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