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法院庭审现奇观:被告人在病榻上“躺平”听判

神州观察 2022-08-23 12:25:49

2022年1月7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81刑初154号”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张某霞、舒某科、胡某杰等九人最高十四年、最低三年缓刑的刑罚。张某霞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家属介绍,2022年1月6日,本案一审在余姚市法院开庭,张某霞前一天在看守所注射了安定药物,精神恍惚。开庭中间,张兆霞突然从看守所的座位上摔倒在地,被立即急救。第二天上午法院继续开庭。张某霞躺在看守所为她准备的移动式病榻上,说话困难,闭着眼睛,对公诉人的举证无法质证。开庭中间,张某霞呕吐了四五次,表情异常痛苦。其辩护人向审判长说:“张某霞对证据没有独立发表意见的能力,建议延期审理。”法庭并没有采纳。

一审阶段,多份证据疑被隐匿

庭审期间,辩护律师多数时间被法院告知通过电子系统阅卷,但律师阅卷时,发现案卷缺失严重。

审判长徐洪在法庭上承认,通过法院电子系统阅卷存在问题:“这个案子案卷比较多……一体化的推送,有的时候不是很成熟,可能会出现(问题)”。

辩护律师在宁波中院阅卷发现,一审阶段有195页的发票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没有向一审辩护律师提供。李某、张某霞等人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资料存于一U盘内,占用内存高达7.99GB,一审时没有向辩护律师提供,也没有给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

张某霞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公诉人出示的电子证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移送法院后,均没有查阅到,公诉人存在证据偷袭的情况。”

此外,一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宣读上百份证据,但只宣读部分证据名称,没有出示证据原件,也没有让被告人和律师查看原件。辩护人称,庭审变成了走过场。

案件回放

余姚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逃)、张某霞、杨某峰、毛某玮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税款,从中牟利,经单线双向联系商议后,由被告人李某、被告人舒某科通过被告人胡某杰实施“变票”,将被告人胡某杰名下的余姚市杰鑫塑模有限公司变更为余姚市新利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铭”),被告人李某又指派被告人程某荣与被告人张某传递合同和开票信息并进行资金走账,同时将信息传递给被告人于某,并由被告人于某到新利铭专门负责开票。被告人毛某玮联系被告人丁某,以丁某所实际控制的常熟珀尔帕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尔帕斯”)作为“过票”公司。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利用新利铭,在无真实交易和加工生产的情况下,以采购原油、原料油的名义从山东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公司”)、山东寿光辉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海畅船用燃料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上述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变票”为燃料油,虚开发票至被告人丁某的珀尔帕斯,珀尔帕斯将上述发票“过票”到锦州利新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利新”),后将燃料油发票虚开进岚桥公司用于抵扣消费税。新利铭虚开出发票合计50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3447344.72元,造成消费税款损失合计177882956.16元。

同月,被告人李某、张某霞经与李某明单线双向联系商议后,为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滨阳”)做“变票生意”,由被告人李某、舒某科、胡某杰、程某荣、于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利用新利铭以采购为由从沈阳康力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康力”,上游为滨化滨阳)、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进原油、原料油发票,经过被告人张某霞、张某传递合同信息及操作资金流水后,将上述发票实施变票成燃料油发票后,过票至沈阳康力,由沈阳康力再过票至盘锦东旺沥青有限公司及盘锦大兴沥青有限公司,后将燃料油发票虚开进滨化滨阳用于抵扣消费税。新利铭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804份,价税合计936399297.82元,造成消费税损失合计271678444.38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专家: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北京大学财税法学教授刘剑文,北京大学刑诉法学教授陈瑞华,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中央财经大学诉讼法学、金融法学教授郭华在进行认真分析和深入讨论后,在《法律论证意见》中认为,张某霞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

余姚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犯罪,本案相关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联系介绍,以变票、过票的方式,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实际生产加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与到油品生产企业偷逃国家消费税的行为中,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要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故行为人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均构成该罪。”

据此,《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逻辑是,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此处的税款损失,包含所有税种下的税收损失。

陈兴良等法学专家们认为,只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既遂。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造成国家“消费税”等其他税种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者虚开发票罪。“核心的理由在于,刑法第205条之所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最高刑为无期徒刑(2011年前为死刑)的法定刑,系因其本质上属于一种诈骗行为,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国家增值税税款所有权。”

逃税与骗税有哪些区别?

那么,逃税与骗税又有哪些区别呢?专家们也给出了如下三条意见。

其一,逃税时,行为人(纳税人)逃税、不缴税,造成国家应征税款减少的行为,是对其纳税法定义务的违反,而非对国家财产权的侵犯。而骗税时,行为人以增值税款或出口退税为对象,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公共财产,是以特殊手段对特殊对象实行的诈骗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此时的行为人并未做出纳税人的贡献,只是以特殊方式实施了诈骗国家公共财产的行为。这是逃税与骗税法定刑相差巨大的本质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骗税行为,因此其法定刑设置远高于逃税行为。

其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是偷税行为的预备行为,也可能是骗税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只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的行为,才能评价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前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在规制骗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逃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能评价为本罪,否则便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消费税(各环节均全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没有损失)为例,偷逃消费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行为本质均为逃税,倘若偷逃消费税的金额都一样,以其他方式偷逃消费税的行为因初犯而不以犯罪论处,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消费税的行为却要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重刑,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其三,最高司法机关也曾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曾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期间,张某霞的辩护人除向宁波中院提交上述《法律论证意见》外,还提交多份证据,包括多份发货确认单、收款凭证、数份办案人员与张某霞家属的聊天记录等等。同时,张某霞辩护人向宁波中院提交《开庭审理申请书》阐明开庭审理的理由,一审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并提交新证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通过开庭审理解决程序问题,出示新证据。此前,2022年3月23日宁波中院以微信形式通知辩护人,4月18日开庭审理,后因疫情延期审理。

但2022年8月3日,宁波市中院承办案件的曾娇艳法官向张某霞辩护人送达《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书》,“合议庭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的案件,故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针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张某霞的辩护律师目前已经向浙江省政法委、浙江省监察委、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等单位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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