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醉酒驾车被撞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一波三折!

树欲静刘艳 2024-05-08 05:57:24

下班途中醉酒驾车被撞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这个事情,可能涉及到几大问题:其一,交通事故是否承担非主要责任;其二,醉酒除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外,是否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产生影响;其三,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有很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影响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本案,工伤认定一波三折,将“细节决定成败”的至理名言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杨某为受害人赵某妻子,赵某系A公司派遣至B公司的职工。

2019年4月12日22时50分许,赵某下班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行至×路段时与李某醉酒驾驶的×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因事故死亡,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4月15日,A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2019年5月30日,人身作出*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以赵某因存在醉酒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亡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亡。

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人社局未区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重新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非绝对一致:前者将职工伤亡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但有醉酒情形的一概排除在认定工伤之外,后者则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强调了醉酒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性,若职工伤亡和醉酒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得将醉酒作为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两者规定不完全一致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认定依据,即醉酒系职工伤亡之诱因,则醉酒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反之,醉酒不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

本案中,赵某受到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虽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但对事故不负责任,人社局未区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应直接排除工伤认定,且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多种因素,人社局在未核实影响工伤认定的各种因素下,仅因赵某存在醉酒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系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证据不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对杨某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和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亡认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人社局上诉:本案系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非工作中死亡,其存在醉酒情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二者并不矛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既包括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亦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既涵盖在工作中醉酒也涵盖在上下班途中醉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本条规定来看,该法条仅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明确了醉酒与伤亡的因果关系,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中的伤亡则不符合这条规定,并且第(四)项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做了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法律,但两者规定一致,并不矛盾。具体到本案,赵某是在回家途中(因不是合理时间,不算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在工作中死亡的,且存在醉酒情形,因此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不矛盾。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认定赵某为工亡,适用法律正确,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从社会效果来讲,如果本案认定赵某醉酒发生伤亡的情况属于工亡,就等于纵容职工下班后可以放心大胆的去喝酒,醉酒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就是工伤,这无疑加大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也与立法本意相悖。

2.从另一方面讲,赵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并非是合理的下班途中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相互联系、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尤其是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是职工下班以后任何时间均可。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多少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必须具有正当性,除应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本案中根据调查显示,赵某下班时间为21点20分,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2点50分。中间间隔1个半小时,从赵某工作单位驾车回家的路程、路况来看,合理的下班途中时间三十分钟足矣。根据立法精神,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无原则扩大“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外延和内涵。故赵某没能按通常的下班时间回家,其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醉酒并非职工伤亡的引发原因,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醉酒与不予认定工伤”之间关系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依据前者规定,即使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一般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情形,一旦存在醉酒情节,就不予认定工伤。而后者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社会保险法》效力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前者规定为裁判依据,即如果醉酒系职工伤亡事故的引发原因,系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反之,醉酒则不作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赵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事故责任,亦即赵某醉酒与交通事故发生及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人社局未区分醉酒与伤亡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系法律适用不当。人社局上诉称赵某是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在工作中死亡,但其在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中仅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未有其他认定,因此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工伤认定需结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素,本院认为醉酒不应成为赵某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不等同于认定其构成工伤,至于赵某是否构成工伤属于上诉人行政职权范围,其应依法重新作出认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小编有话】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认为,那是不是赵某的事故就是工亡呢?如果这样认为,那就“局限”了。仔细品读的朋友,可能从人社局上诉的理由以及二审法院的说理中能看出端倪,这个事情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法院不认可人社局的*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不等于法院认可该事故就是工伤。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社局作出*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的阻却事由不成立。换句话说,如果人社局以其他理由来作出一个*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那法院未必不予支持。其中,二审判决中“仅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未有其他认定”“工伤认定需结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素,本院认为醉酒不应成为赵某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不等同于认定其构成工伤”可见一斑。

事实上,后面发生的争议正好证明了这一点。我们接着往下看。

前述中院(二审法院)作出9*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人社局再重新调查。2020年6月5日,人社局作出*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2019年4月12日因×村附近光缆被车挂断,队长蒋某和赵某进行紧急抢修,中午在施工队站点简单吃饭(包子和火烧),没有饮酒,下午一直巡查断点、熔接光缆到21时左右,返回站点后各自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没有在一起吃饭喝酒,在路上分手时间为21时30分左右,而赵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2时50分左右,从站点到赵某家路程3公里左右,而赵某到发生事故地点足足用了1小时20分钟,且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为醉酒。人社局认为赵某虽在回家的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从回家所用时间和存在醉酒情形来看,是下班后醉酒再回家的,已经不是下班回家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赵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于是,杨某再次为*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非合理下班时间,该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赵某下班后是否在合理的回家时间是本案是否应予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载明,“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赵某于2019年4月12日21点30分许,在工作结束后从站点出发,向赵某家进发,整个路程约三公里,在2019年4月12日22时50分许,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赵某死亡时已是醉酒状态。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即便考虑到天黑、车速慢等因素,三公里的路程在约1小时20分的时间内没有走完是不符合常理的。且赵某在9点30分许与蒋某分开时尚未饮酒,但在22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说明赵某在离开施工点后并未立即回家,而是下班后醉酒再回家的。赵某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却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了大量饮酒,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赵某的饮酒行为无法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其三公里的回家路程在约1小时20分钟的时间内未走完,已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对赵某作出的*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人社局在被撤销*1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被要求重新作出赵某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后,经过重新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定程序。杨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某上诉:时间延长事出有因,但并不能改变“上下班途中”的事实

1.有新的证据证实,死者赵某下班后先去银行取款后再驱车回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赵某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已经是21点30分许,据调查发现,自施工地点到工程队驻地间隔5.8公里,按电动三轮车平均时速10KM计算还需要将近35分钟才能走完,到达工程队驻地后,赵某又骑车向南行驶(与回家方向相反)至银行,在ATM机上进行取款,该位置距离工程队驻地路线距离380米,骑车行驶至少要2-3分钟时间;经赵某手机短信提醒显示,取款时间为22时33分,在取钱之后回家途中,也就是22时50分发生交通事故,该位置距离事故地点2.3KM,通过计算也能印证当时赵某驾车平均车速与推断车速相吻合。上述时间还未计算因路况、其他因素造成的车辆行驶缓慢的时间,以及到各处地点所耽搁的时间。赵某与蒋某二人自施工地点返回至工程队驻地不可能立即骑车回家,整理施工工具等也需要时间;因天黑视线原因,骑车车速肯定会相对较慢,这便使回家时间延长。同时赵某回家途中曾到银行取款,该取款行为应属于上述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同时上述也说明了赵某回家时间的合理性。其次,从法律条文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并未对职工下班后在多长时间内回家才属于“下班途中”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字面意思分析,只要是职工以下班为目的,从单位返回家中,无论其时间早晚,均应属于下班途中,不能因职工下班后没有立即或及时回家就认定其回家期间不属于“下班途中”。本案中,赵某因取钱、天黑甚至有其他耽搁行程的因素(例如电动车出现故障、车辆没电等)导致回家行程较长,但这并不能阻碍赵某回家的目的,其回家的目的并未中断。再次,从立法角度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应本着最大化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适用法律。本案中,赵某行程偏长,事实无法查清,应本着保障赵某合法权益为原则进行裁判。同时“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程”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不应割裂开来看待。一审法院仅仅以路程距离短,行驶时间长为由认定回家时间不属于合理时间是错误的。

2.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责任;再者即便是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也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责任,即说明赵某醉酒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赵某的死亡系工亡。

二审法院:现有事实能够推定赵某虽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并非是在合理时间内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与同事蒋某当天工作结束后,未吃饭饮酒,两人在路上分开时间为21时30分左右,至赵某发生事故时,中间间隔1小时20分钟,结合站点到赵某家楼王村路程3公里左右、公安交警部门检测赵某为醉酒等事实,能够推定赵某虽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并非是在合理时间内,因此,人社局作出的*2号《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

实际上,这个案例说明工伤认定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或其家属,都不应该掉以轻心。本案工伤认定一波三折,将“细节决定成败”的至理名言体现得淋漓尽致!

其一,醉酒到底能否成为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关键在于醉酒与伤亡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二,交通事故到底是不是工伤,需要结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素,本案系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事故责任等因素。

其三,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不宜太随意,尤其是不能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本案之所以一波三折,跟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就有很大的关系。

题外话,在成都律师刘艳了解、接手的众多维权纠纷,尤其是“半路出家”的案件,败诉的案件并非孤例。所谓“半路出家”,就是别人将案件做到中间,或认定劳动关系结束,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出来,或一审判决已出,再委托本人代理的案件,比如(2022)川33行终2号。如果一开始让本人代理,本人虽不能保证一定能认定工伤,但至少在维权思路、代理意见等方面会有所不同。要知道,有些事情发展到后面,二审、再审想要力挽狂澜很难,特别是行政诉讼。这就好比一个人手拿一副好牌当地主,但却打成最后剩下一张5而被人王炸的局面,再想赢回牌局几乎不可能。

工伤认定如此,其他维权纠纷亦如此!比如,《一手好牌,偏偏被员工打得稀烂!(附:案例分析)https://mp.weixin.qq.com/s/tM7XcnVCEF4OsTtqzHgJ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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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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