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KTV消费两条中华香烟,被收费3200元后,以被欺诈告上法庭!

西湖老李 2022-11-11 21:52:04

江苏苏州,一男子与朋友到KTV唱歌喝酒时,叫服务员拿了两条软盒华子。男子结账发现两条华子要收费3200元时,与服务员理论。事后男子遂以主管部门规定香烟零售价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为由,告上法庭,主张自己系被欺诈,因此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情显示,陈先生与几个客户吃饭喝酒后,又相约一起到KTV喝酒唱歌。

众人在KTV包厢消费时,陈先生的客户本想到车上去拿烟,后听女工作人员说他们这里也有卖香烟的,于是其让服务员给其拿了两条软盒华子香烟。

后来大家在包厢玩耍过程中,陈先生因对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遂与其发生争执。争执过后,陈先生等人决定转场。

可不曾想,陈先生叫服务员买单时,却发现账单上显示两条软盒华子香烟要收费3200元,随后双方为此又发生争执。

陈先生认为这种烟在便利店最多就卖80元,可KTV却直接翻倍卖160元一包,这属于欺诈。但KTV却认为在其一方明码标价,且陈先生等人是自愿购买的情况下,陈先生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付款。

双方各执己见,陈先生遂报警。公安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因是民事纠纷,遂让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就起诉解决。

陈先生付款后,要求KTV经营者开发票,并要求在发票中注明两条香烟实际价格。随后陈先生拿着发票,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虽然两条香烟是陈先生的客户叫服务员拿来的,但从法律上来讲,当晚请客的是陈先生,买单的也是陈先生,因此其一方有权就当晚的消费纠纷提出异议。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陈先生有举证的义务。陈先生的举证很简单,就是其手上的发票,发票上清楚显示两条香烟收费3200元,折算一包就是160元。而法律明确规定香烟零售价一包上限为100元。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每包(20支)香烟零售价上限为100元。

据此,陈先生认为KTV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故应当退回烟款3200元,并支付其赔偿金9600元。即退一赔三。

但对于陈先生一方的说法,KTV经营者却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其一方持有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许证,且系合法有效期内,因此其一方有资格对外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除了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二、其一方所销售的香烟是从当地指定企业进货的真品香烟,且陈先生一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购买到的假烟,因此其一方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25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对所购商品包括价格在内的相关具体信息的权利,经营者一方负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据此,KTV经营者认为,在客人要求购买香烟时,服务员将香烟和酒水的价格表拿给客人看后,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因此,其一方认为,在客人看到价格表、其一方所销售的系真品香烟且未有虚假说明的情况下,其一方的销售行为就不存在所谓的欺诈。

综上,KTV经营者认为,在陈先生一方已经看过香烟和酒水价格表后,明知一条香烟实际价格的情况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双方的购买合同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故其一方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所有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听完双方的辩解后,粗看之下,KTV经营者的说法好像更有理有据。但实际上,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显示,当时民警询问过在场人员得知,服务员当时是将价格表递给女工作人员看的,且其看过后又没有将实际价格告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由于女工作人员是属于KTV的员工,并是陈先生邀请的客人,且陈先生及其客人均对具体收费价格是不知情的。因此法院认定KTV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即KTV需将烟款退回陈先生,而陈先生需将香烟退回给KTV。已使用不能退回部分,则按照主管部门的建议零售价折算支付给KTV。(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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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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