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争议,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业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限期内缴纳物业费,但业主依然未如期缴纳。为此,物业公司将业主个人信息公示于小区内,涉嫌损害他人名誉权。日前,霞浦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件,判决小区物业撤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侵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对业主公开道歉,道歉文张贴小区内,张贴7日。
因物业服务有争议业主、物业对簿公堂家住霞浦县城某小区的林先生等7人均是该小区业主,住在该小区已有多年。近年,因对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争议,一直以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根本就没做到位嘛。”“如果每位业主都不交物业费,小区就无从管理了。”面对几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表示无法接受。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5月16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将林先生等7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7户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受理该案件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小区7户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应于限期内支付拖欠的相关物业费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7名业主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如期缴纳该费用。为此,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以“通告”的方式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情况、判决书文号、生效及执行的时间、原告的房号、姓名、联系电话及公司告诫的内容告知全体小区业主,张贴在小区入口处、通告栏、电梯入口处。该7名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张贴通告,且行文中带有攻击性措辞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判决后业主拒不缴纳物业公布业主个人信息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7名小区业主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小区物业以委托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小区物业,系合法的企业行为,7名业主长期欠缴小区物业费,小区物业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业主履行缴费义务,但2014年10月24日小区物业以“通告”的方式将小区7户欠费业主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法院判决书文号在小区内予以多处张贴。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因物业服务需要出具通告、公告之类文书是法律允许的,但内容若涉及业主个人隐私信息时应予以注意,不能将业主的姓名全称、个人电话号码联同房号予以公开。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撤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侵权通告,并以书面形式对业主公开道歉,道歉文张贴在小区内,张贴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