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最怕员工知道的事之试用期辞退赔偿是0是n+1还是2n,这水老深了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03-10 06:14:14

作为一个底层搬砖多年,光上仲裁庭就超过20场+的悲催hr老白菜,发现一个比较让人无语的现象,就是真的有不少公司,会仗着“试用期”这一说法,对一些善良的、老实的员工玩手段:

明明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却还要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造一种员工不行的假象,然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劳动者无偿踢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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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劳动者,收到了莫名的伤害不说,还甚至可能会产生一种怀疑自己的想法…

但其实很多时候,真的不是劳动者不行,而是公司故意为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建议就是既然公司不要脸,那劳动者何必跟他谈五讲四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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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到了被辞退这一步,基本上就彻底排除了日后再见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唯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把自己的利益维护做到最大化。

所以今天咱们就“试用期被裁后,员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索要什么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做一个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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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实操中公司大多会以“不符合利用条件或者不胜任岗位工作”这两个理由来对员工下刀(因此除了这两个理由,其他的条件一般都很难能抓到劳动者的把柄)。

今天我们就对分别对这两种情形进行解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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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

这一点在实操中出现的不多,原因是如果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公司把录用条件进行前置。

简单说就是比如公司在招聘广告或者岗位说明书之类的文件上,明确表明“求职者要具备某某项的技能或资质才符合录用/岗位认知资格”,并要要确保员工也是知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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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能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不具备必须的技能或者必备的资质,那么公司是可以0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坦白说,市面上很少有企业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拿出来上面所说的有效的证据,那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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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强开来实现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你不想把事闹大,也不想和公司费那劲纠缠,那就接受公司的协商。这种情形下,你是可以按照n+1标准要补偿的;

如果你觉得被公司伤害了,不接受任何的补偿,而公司这边看协商不成,直接来了强制开,这个时候就是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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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不胜任岗位工作”辞退试用期员工

首先明确一点,不胜任可不是公司说你不胜任你就是不胜任了。这是要公司拿出明确的证据来才可以的。

而且这个证据从考核的指标和标准前期是经劳动者确认的,考核的结果也是劳动者认可的才可以。但凡缺其一,那我们就可以不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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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考核指标和标准以及结果劳动者都认可,公司也要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转岗,在培训或转岗之后再次进行考核,劳动者仍不合格的前提下,公司才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公司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流程走,但凡少了一步,那就构成了违法解除。这个时候公司如果说和你协商,就和咱们上边“已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样,你愿意协商,那就n+1,不接受协商,那就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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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咱们还要特别强调一点,这个n+1并没有什么试用期不适用的情形。最为经典的案例,就是去年年初刷屏的“女子试用期遭辞退,硬刚hr索要n+1"补偿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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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作为hr同行,抛开人品和良心来讲,这个公司的hr也多少有点“教条”了。因为试用期最长也就6个月,折合成n不过是0.5,这个时候如果按n+1补偿,那么要支付的补偿金是1.5个月。

反过来,我就是直接强开,那么赔偿是2n。在试用期n最大为0.5的前提下,2n是1个月的工资!如果你是公司,会怎么做,是要脸还是要钱,就看自己怎么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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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说了这么多,这是希望给大家提个醒,如果遇到不良公司不讲武德,大家可以真对症下药,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其实最和谐的画面,还是大家永远都用不上上面所说的这些内容才好呢,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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