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的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人民法院报 2024-12-21 12:09:12

失能老人的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无锡锡山区法院聚焦失能老人监护难题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失能老人监护工作的实施办法》,在江苏省内率先建立起“筛查报告、监护确定、履职监督、监护干预”为一体的失能老人监护保障机制。

锡山区法院东港人民法庭庭长谢妍介绍说,保障机制的构想缘起两个涉及失能老人的案件。在陆老太起诉护理院服务合同纠纷中,因陆老太的两个女儿拒绝担任监护人,法院指定陆老太的外孙小陈为监护人。诉讼中,陆老太所有诉请和事由都由小陈代为整理和表达,小陈积极维护老人权益的行动给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在另一起案件中,章老太数年前罹患阿尔茨海默病,面临照顾难题,四位子女纷纷“退让”。村委多次协调无果,无奈代管。在此期间,章老太的大女儿曾有意牵头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可眼见其他子女无动于衷,只能无奈摇头,章老太陷入监护与赡养困局。

“由上述两个案件可见,建立起有效监护对于失能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谢妍说。由个案出发,能否在更大的范围内筛查、识别、解决失能老人可能存在的监护问题?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实践,锡山区法院联合民政、司法部门等制定了实施办法,在原先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动发现失能老人监护问题外,增加了村委社区主动筛查途径,让更多的失能老人进入被关注范围,便于民政等部门跟进处理。在监护确定方式上,实施办法采取“倡导意定监护、鼓励协议监护、村委指定先行、法院指定兜底”原则,法院对前三个监护确定方式的操作流程进行指导,并制作意定监护协议、指定监护情况调查表等模板,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规范了职能部门履职。在确定监护人后,实施办法创新引入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事务如资产保管、费用列支等进行全流程监督,对监护人形成制约。

“这些新举措打破了以往各种监护确定形式彼此共存但难以均衡发挥效用的局面,在厘清职能前提下由法院等多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对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钝化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锡山区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娟介绍说,实施办法落地后,章老太所在村委会对四位子女的监护条件、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结合章老太的想法,指定第三个儿子作为监护人,章老太照顾护理、赡养费用等问题也在监护人的召集协调下得到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4版

作者:曹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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