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主播在网络空间中迅速崛起,以其独特的虚拟形象与网友进行直播和互动。尽管这些虚拟主播的形象多由真人演员来提供,包括动作、声音及面部表情等元素,但一旦出演者选择解约或停止合作,所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界定?最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宗涉及虚拟主播违约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声线甜美且个性活泼的主播“小史”与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虚拟主播签约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史将在指定的平台上利用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进行直播。此合同还规定了小史每月需直播的时间和开播的天数,同时也赋予公司对直播账户的管理权。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滕越阐述了合同的具体条款:每月小史应至少完成52小时的有效直播,并且每月至少开播22天。合同的效力期为两年,约定的直播收益分配为小史获得80%,公司分得20%。如果小史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或已履行合约期间月收入的10倍作为赔偿。
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如果主播单方面解除合同属根本违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正是依此约定,小史最终遭到了公司的起诉。
由于小史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尽管公司多次提醒却未能有效改善,原告公司向小史发送了违约通知,正式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史赔偿逾4万元的违约金及虚拟形象损失费1万多元。双方经过协商未果,最终公司选择将小史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围绕虚拟形象展开,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范畴。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停止直播,其违约事实显而易见,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法官吴娅表示,经过综合评估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并考虑到小史的违约情况及其惩罚性因素,最终认为原告方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过于高昂,最终裁定小史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违约赔偿金的认定,原告公司最初申请的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但法院为何最后判定小史只需赔偿6200元?
对此,吴娅法官解释了其中的关键,即小史与虚拟形象“乘黄”之间是否存在身份同一性的判定,成为了认定违约责任和损失的核心依据。
法官进一步指出,所谓的身份同一性,简单来说就是评估真人与虚拟形象之间是否存有高度的依赖关系与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虚拟形象的表现高度依赖于真人演员的特定姿势、外貌或独特表演方式,则可认为二者存在身份同一性;反之,如果虚拟形象的表演并不依赖于真人的特征,且能够独立完成,也就不存在明确的身份同一性。
随着虚拟主播这一独特IP商业模式的兴起,其吸引力体现在真人主播的操作表演与虚拟形象的结合,进而引发大量粉丝关注,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在苏州互联网法庭,一位法官助理孙扬就某案件进行了解释。案件争议的核心在于小史使用的虚拟形象“乘黄”在直播时的特点。孙扬指出,尽管小史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了自己的声音,但“乘黄”的表现并不依赖于小史的面部特征或身体姿态。这意味着,即便是更换主播,“乘黄”的表现依然能够顺利进行。小史的直播时间不足七个月,粉丝数量只有2038人,且收到的打赏并不显示出高频或高额的特征。因此,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法官助理认为“乘黄”和小史之间并不存在“身份同一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和损失赔偿问题,案件的走向更加复杂。由于法院已确定本案中的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之间并不构成“身份同一性”,因此在计算违约赔偿金时也需有明确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现在我国尚未为网络虚拟财产设置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价值和损失上缺乏统一的裁量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理解为那些在网络空间中存在、能够让所有人控制并带来经济或精神利益的数字化、非物化资产。目前,对于这一领域的学术研究主要按照类型进行,学者们将其划分为账号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和货币类虚拟财产三个大类。
对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吴万江表示,本案中的虚拟形象可归类于物品类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由于小史与“乘黄”并不具备身份上的同一性,这意味着“乘黄”的形象是可以被反复使用的。然而,一旦小史停播,“乘黄”的曝光频率将会降低,这直接影响到它的形象价值。在判断虚拟形象损失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从而确定违约损失的金额。
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原告公司要求小史缴纳超过5万元的违约金,而小史则认为这一要求显得过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考虑到了原告公司为设计“乘黄”形象所投入的8200元,以及为了建立角色模型和表情设计所支出的4710元。因此,小史的停播行为导致虚拟主播失去活动机会,纵使公司重新招募新主播,也会存在时间上的延迟,并可能导致原有粉丝流失。
法院将这种因停播带来的虚拟形象价值损失评估为直接损失,并锚定在4000元。同时,法院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期限及履约情况,合理判定出原告公司采用复用措施所需要的时间为3个月,最终得出小史需向公司支付6200元的违约金。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副教授李祎恒则指出,本案在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判定标准与损失范围的确定上都是全国首例。法院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的关键判断标准,从而创新了虚拟形象纠纷案件的判决规则,这无疑为处理未来类似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