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周先生与女友张小姐因朋友之间的介绍而开始了恋爱。但是,张小姐并没有告诉周先生她与两位闺蜜孙小姐和赵小姐之间的秘密:她们三人经常玩换男友的游戏,寻求刺激。
2007年的某个晚上,张小姐打电话给周先生,邀请他到一个酒店吃饭。周先生欣然同意,心中满是期待。但到达酒店后,他发现张小姐的两位闺蜜孙小姐和赵小姐也在场。三人一边聊天一边吃饭,气氛很是热烈。
不久,周先生上洗手间时,张小姐与其两位闺蜜在他的啤酒中下了药。回来后,三位女子提议干杯,周先生毫无戒备地喝了这杯啤酒。药效迅速发作,他开始感到头晕目眩。
随后,三人提议玩麻将。周先生表示没有多少现金,但张小姐立即说,输了就满足她们几人的要求。周先生有些迷糊地同意了。
玩着玩着,周先生发现自己一直在输,似乎是因为醉酒加上药物的作用,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但已经无法反抗。三名女子利用这个机会,对他进行了侵犯,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直到周先生口吐白沫,昏迷过去。
三人意识到情况严重,立即打车将周先生送往医院,虽然医生成功抢救了他,但周先生的身体功能已经受到了永久性的伤害。
得知这一事态后,周先生的父母立即报警,三名女子坦承了事实。但出乎意料的是,警方只按民事侵权处理,没有追究她们的刑事责任。经过调解,三名女子总共赔偿给周先生6万元。
为什么法院不认为这是强奸罪呢?是否因为被害人是男性,所以不在强奸罪的定义之内?这样的法律定义是否合理?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