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的热搜引发网友热议。对此,工商银行南宁分行3月18日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工行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5亿存款‘不翼而飞’”?
根据媒体此前报道,2018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经理梁某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作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其同伙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根据媒体披露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经鉴定,梁某共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35.55亿元,转回集资参与人本息34.88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9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梁某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记者注意到,目前,上述提及梁某的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未公开。
银行是否有责任赔偿储户损失?
工行回应:系个人犯罪行为
对于此次网络争议的焦点,梁某的犯罪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银行是否有责任赔偿储户损失?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孙换届表示,如果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储户是这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那么储户的财产损失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来承担;当然,并不是说构成盗窃罪就无需银行承担责任了,储户仍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关键就看过错程度和过错大小,在这起案件中,梁某长期使用该种方式窃取资金,银行没能及时发现,明显存在管理过失责任,仍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承担因没有做好管理者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侵害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是这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银行的财产损失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来承担;而对于储户来说,其和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储蓄合同的约定向银行要求支取存款本息,银行也应当兑付。
针对这一事件,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来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工商银行微博、中国银行保险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