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并罚款。
违法违规事实:
1、2018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将兼职研发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金额合计21,659,052.91元全额纳入研发费用人工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公司将部分生产部门领用的经编网布和PVC膜金额合计 7,208,659.66元计入研发部门消耗材料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3、公司存在研发部门与生产部门混用设备的情况,将混用设备折旧金额合计349,174.08元全额列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4、公司存在销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品、废料取得的收入合计12,031,730.68元,未扣减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缴2018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557,186.9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计2,778,593.50元。
知识拓展:
1、享受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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