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如何实现避税避债的?

大葡萄可可 2024-05-16 09:14:16

在财富传承及资产管理领域,保险与信托长久以来被视为实现资产安全隔离的常用策略,(超)高净值人群因此对保险产品的避债避税及财富传承功能给予更多关注。

这也被视为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在推广保险产品时,常强调的保险优势之一。

然而,这一观点是否确实如此呢?

一、保险有什么“特殊”功能?

保险产品在功能层面,可大致分为两类,

一是保障性质的保险,

二是储蓄性质的保险。

1.保障类保险

如众所周知的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等,旨在应对自然规律(如生老病死残)或偶然事件导致的身体或收入方面的负面冲击。

2.储蓄类保险

与保障类保险有所不同,那些储蓄功能大于生命健康保障功能的险种,如终身寿险、两全险、年金险等,可称之为储蓄类保险。

除了一定的家庭或个人财富安排和规划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外,储蓄类保险还能应对何种风险呢?

实际上,在人的一生中,许多风险都会影响财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健康风险,还有婚姻风险、税务风险、债务风险和传承风险。

这些风险很多源于法律规定,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进行财产分割。

因此,对于特定客户群体,选择储蓄类保险作为资产配置的原因之一,即便其资金收益和流动性相对较低。

储蓄类保险会运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解决客户财富安全性问题。

在相对舍弃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客户运用保险这一金融工具,追求的就是“安全性”,而这个“安全性”具有额外的法律意义。

二、保险是如何“避债”的?

这来源于《保险法》第23条和第34条:

《保险法》第23条(节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34条(节选):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首先,需明确的是,若投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所获取的保险金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涉及身故责任的保险,若被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未予同意,则此保险合同不得作为抵押物用于偿债。

在保险合同中,涉及三方主体:

投保人(即支付保险费用的当事人)、

被保人(即享有保险保障的主体)、

受益人(即在被保人身故时领取寿险身故金的指定人)。

其中,投保人仅享有支付保费及申请退保的权利。

被保人作为保障对象,保险合同主要保障其身体健康或寿命。

因此,在被保人存活期间,年金领取、医疗报销金领取以及重疾赔偿金领取等权益,通常由被保人本人行使。

而受益人则仅限于领取被保人的身故金。

根据法律规定,谁为保险金的领取人,则该笔资金即归其所有。

因此,被保人所领取的保险金,无需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然而,若被保人本人存在债务,则其所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个人财产,有可能被要求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以具体案例为例,若张三为其子投保年金险,日后张三因投资失败而负债,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子以其领取的年金抵偿张三的债务。

但债权人可要求张三退保,并以退保所得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

若此时其子已成年,张三可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子,从而使合同所有权转移至其子名下,张三与该保险便再无关联,保险资金则无需用于偿债,从而实现“避债”的效果。

同理,若张三本人投保寿险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则在张三身故后,其子领取的受益金归其个人所有,无需用于偿还张三的债务。

然而,若张三未指定受益人,则身故金将作为遗产处理,首先用于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方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因此,强烈建议在购买具有身故责任的保险时,务必指定受益人。

尽管保险确实具备一定的规避债务功能,但并非绝对,购买保险时仍应以保险本身的保障功能为主。

三、保险是如何“避税”的?

大多数人提及保险能“避税”时,所指的是针对遗产税的规避。

尽管我国尚未正式实施遗产税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来不会有所行动。

遗产税,简而言之,即针对遗产进行的税收征收。

在遗产税缴清之前,遗产不得进行分割、交付遗赠或办理转移登记。

这意味着,一旦有人离世,其继承人需先筹集足额现金,方能继承相应遗产。

遗产税的征收并非一蹴而就,需经过深入论证和全面考虑。然而,从长远趋势来看,我们仍需保持警惕,做好相应准备。

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被广泛认为是规避遗产税的优质选择,亦被誉为“富人避税之佳径”。

这主要得益于人寿保险理赔金的特殊性质。

理赔金作为赔款,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无需缴纳遗产税。

此外,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保险更能实现精准的财富传承,充分体现投保人的意愿。

相较于房产、车辆、股份等其他资产,保险在定向传承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这些资产通常需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难以完全契合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

以张三为例,假设其拥有100万存款并计划全部留给儿子。若张三未能及时立下遗嘱便离世,其财产将依据《民法典》进行继承。

在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分割。

最终,儿子可能仅能获得少部分遗产。

然而,若张三选择购买一份100万的寿险,并指定儿子为第一顺位受益人,情况将截然不同。

在张三离世后,儿子仅需凭借相关证件前往保险公司,即可直接领取这100万理赔金,无需与其他继承人分享。

此举不仅充分体现了张三的意愿,而且有效规避了可能的遗产税风险。

此外,若未来真的开征遗产税,继承人需筹集大量现金以缴纳税款。

然而,在被继承人的财产被冻结的情况下,筹集税款将变得尤为困难。

因此,若被继承人在生前购买了大额终身寿险,其受益人便可在其离世后迅速获得一笔无需缴税的保险金。

这笔资金不仅可用于缴纳遗产税,还能确保家业的顺利传承。

四、如何合理利用保险工具

1.在规划个人财务时,保险财产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保险并不能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

然而,在负债尚未产生之际,我们应当提前进行周密的财产规划,利用保险机制来有效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确保个人财务的稳健与安全。

2.在购买保险时,合法性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底线。

无论购买何种类型的人寿保险,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若涉及违法所得,法院将有权冻结或执行相关保险资产。

此外,财务状况恶化后购买保险可能被视为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为确保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指定受益人。

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按照遗产处理,这意味着在继承遗产前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仅能获得扣除债务后的部分遗产,若债务超过遗产价值,则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

3.在选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家庭结构和财务状况。

例如,在指定配偶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可能仍需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因此,可考虑将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将孩子指定为受益人。这样的安排既能有效抵御风险,又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传承。

尽管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避税和避债的作用,但其核心功能仍在于提供风险保障,而非逃避公民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都期望将自己辛勤努力积累的财富传承给后代,但“传承”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过户,更重要的是为子女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让他们能够顺利掌握和管理资产。

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确保实现“留爱不留债”的美好愿景。

1 阅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