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11·11珠海驾车冲撞行人案”,当罪恶发生后…

烛照四方 2024-11-12 23:58:29

最近,本该是珠海喜迎航展的高光时刻。但一场蓄意而为的罪恶,将独属珠海的美好氛围一举击碎。

11月11日,事发当天,珠海发生恶性案件的消息,已有只言片语信息,传播在互联网平台。事发一天后的11月12日,随着警情通报公布,11·11珠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以极其惨烈的“35死43伤”,震惊世人。而同样令人心惊的是,如此触目惊心的血淋淋数字,仅仅出自一个反社会恶魔之手。

听闻事件的惨烈情况之后,震惊之余,是五味杂陈。有联想到,现代社会对待罪大恶极之人太过文明了,对于犯下如此大恶之人,判处枪决也未免太过便宜。还联想到,如此恶向胆边生之人,大概在作案前也曾打定主意不想活了,人心隔肚皮,对于这种突发性的报复社会行为,难道我们真得防不胜防?又联想到,此类恶性案件近年并非罕事,此类事件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共性?

根据警情通报,警方已初步查明,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随着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樊某的过往经历,网络上很快便涌现出不少真假难辨的“爆料”。而与此同时,也有些人不甘寂寞,角度奇葩地将事件,解读为男女性别对立酿成的恶果。这就纯属屁股坐歪了,三观都不太正,日常搞男女对立搞习惯了,遇上个沾边的事情,不仔细审题,就开始乱套模板。

这次的事件里,樊某与前妻发生了纠纷,但其犯罪的目标对象,却选择了与其远日无冤近日无仇甚至素不相识的普通民众身上,这显然与男女性别对立的关联度不高。否则,按一般逻辑,被樊某伤害的人员名单,应该以其前妻为中心展开。

放眼一般人,即便自认遭受了天大冤屈,决心铤而走险,犯罪也大都局限在冤有头债有主范围,这是人性未泯。能做出无差别伤人这种非常之举,显然樊某其人绝非良善之辈,是非善恶观念极度扭曲。这类人之于社会,就像癌细胞之于人体,属于防不胜防的必然存在。他本性如此,尚未发作不过时机未到。所以,我们完全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必要,将同情心泛滥在一个沾满无辜人血污的恶魔身上,来尝试为樊某的行为开脱。

关于如何遏止类似报复社会恶性案件的发生,本人有以下看法:第一,能否建立重点关注人员名单?显然事后判处犯罪嫌疑人极刑,能够起到的震慑力已经有限。因为此类嫌疑人在犯案前,应该已做好必死的心理准备,正是认定了自己烂命一条,所以才要拉更多无辜人下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能犯下极端事件之人,必然日常已有极端之举,有关部门能否建立通过一些代表性指标,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潜在极端分子,重点监控,同时对于屡屡暴露危害公众安全苗头的人,予以从严从重的打击。

第二,需要重新认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我们的社会上,长期忽视甚至污名化心理辅导,当然心理辅导也确实是个价格高昂令人望而却步的服务项目。总之,心理辅导在中国的大地上是相对缺位的,其成长空间还极为广阔——比如,能否通过以心理辅导的方式,重建一个人对生命的积极态度;又比如,能否通过强制性、普惠性的心理辅导,将罪恶扼杀在萌芽之时?

罪恶,绝不会消失。不应该忽视的是,每一场罪恶的发生,除了带给社会愤怒与悲伤,也是在以惨痛代价,暴露社会上的一些不足之处,警示世人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罪恶的发生,可能也会是一次契机,推动社会体系的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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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照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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