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宁波一位60岁快递分拣员在岗猝死,公司否认工伤。
2月21日,宁波人社局回应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回应,引人热议。
现实中,超龄劳动者一点也不少。
他们大多从事分拣员、后厨、保洁、保安等岗位,因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缺少风险保障,所以在发生工伤、工亡意外时会存在维权障碍,企业也面临用工风险。
这个案例,为人力机构在超龄劳动者的风险保障上提了个醒。
工伤认定和有无缴纳工伤保险无关不能认定工伤有三种情况:
一、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和有无工伤保险没有关系,有工伤保险,保险赔,没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
而超龄人员不被认为工伤,只能是因为失去了劳动者的身份,法律上认定为退休人员,所以无法认定。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因工伤亡可认工伤超龄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已经退休并已经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这类超龄人员是肯定不能认工伤的。因为企业与这个人建立不了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他属于退休人员。
一类就是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在实践中这类人员也是不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可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简单来讲就是,已退休领养老待遇的,一律不认工伤,达到退休没领养老待遇的,认工伤但不认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招用了超龄人员,如何应对工伤风险?
虽超龄人员已不在劳动者的范畴,但在部分地方,企业是可以为其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目前,江苏、广东、青岛、杭州、四川、西安发文规定企业可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而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保来实现规避。
对有雇佣短工作周期的临时人员的快递站、餐饮店等来说,即时起保的商业保险方案是高性价比的选择,既稳定、成本又低,还可以提供有效保障。
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超龄就业人员都普遍存在,但退休年龄修改没那么及时,这是一片需要人力机构提供服务的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