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2024年未对在用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检验。
2.2024年12月份未对地质预测预报进行期末总结。
3.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测风地点的风量。
以上隐患,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
合并对公司处人民币900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谢尔塔拉八队、宝三矿北侧五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为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