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老陆在小区楼下利用公用水池洗水桶时,半块红砖突然从天而降,砸中老陆脸颊,导致老陆脸部骨折。
老陆被砸伤后,其家人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在调查、走访中发现,该半块红砖系从墙面平台垂直掉落至4楼阳台,砸中4楼阳台护栏后再弹射,最终砸中老人脸颊,基本排除人为作案可能。
老陆因脸部骨折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共计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元。警方也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最终,老陆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该单元楼四楼以上全部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老陆起诉物业公司和近三十户可能侵权的邻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老陆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214.68元,这近三十户邻居按份承担了90%的补偿责任共计1993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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