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致4死1伤,沪昆高速昌樟段2·2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工程报 2025-02-16 18:15:12

近日,宜春市政府公布《江西沪昆高速公路昌樟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26日06时26分许,江西省沪昆高速公路793Km+175m昌樟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江西沪昆高速公路昌樟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并穿越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江西沪昆高速公路昌樟段“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BY091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解放牌;使用性质:货运。

(2)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赣CBY09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登记所有人为江西诺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常利达牌,黄色;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

(3)粤S18ZN1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梅,车辆品牌:马自达牌,白色;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及发证日期均为2021年10月20日;强制报废期: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4人;该车近三年存在3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无交通事故记录。

2. 事故车辆驾驶人、乘车人情况

(1)董某雲,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

(2)刘某委,粤S18ZN1小型轿车驾驶人。

(3)刘某梅,1979年06月26日出生,系粤S18ZN1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4)刘某民,1951年08月28日出生,系粤S18ZN1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5)王某兰,1952年08月22日出生,系粤S18ZN1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3. 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系赣CBY0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周某青。

(2)江西诺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系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易。

(3)江西华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城。

(二)事故车辆承运情况

1. 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董某雲于2024年2月25日19时09分驾驶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欢景路80-3号顺丰公司中转站出发,21时24分进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服务区休息,21时47分驶出龙门服务区(休息时长23分钟),26日00时40分进入江西省赣州市信丰西服务区休息,01时22分驶出信丰西服务区(休息时长42分钟),04时58分进入江西省吉安市峡江服务区休息,05时31分驶出峡江服务区(休息时长32分钟),06时26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793Km+175m处时发生事故(行程共11小时17分钟,中间休息了3次共1小时37分钟)。经查,该车核定载质量30755KG,事发时装载7500KG顺丰快递货物。

2. 粤S18ZN1小型轿车。刘某委于2月25日13时19分驾驶粤S18ZN1小型轿车从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出发,17时45分到19时11分之间送其女刘某楠到安徽省理工大学吃完饭之后,一直沿蚌台高速、京台高速、沪渝高速、福银高速行驶,26日01时04分到04时05分在湖北省黄梅县休息,04时15分从湖北驶入江西,沿福银高速、南昌绕城高速、沪昆高速行驶,一直到26日06时26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793Km+175m处时发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6日06时26分,董某雲驾驶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南往北(东线)行驶至沪昆高速793Km+175m(樟树市境内)处时,车辆撞断中央开口栅护栏冲向对向车道,撞到由驾驶人刘某委驾驶的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粤S18ZN1小型轿车,导致粤S18ZN1小型轿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后起火燃烧,造成粤S18ZN1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委和乘车人刘某梅、刘某民、王某兰当场死亡,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董某雲受伤,两车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四)事故现场情况

1. 现场道路基本情况。沪昆高速(G60)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昌樟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7918网)中的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昌樟高速公路起自南昌市新建区省庄,与昌九高速公路相连,终于樟树市昌傅镇,全长103.42Km。该路段产权及经营管理权由赣粤有限公司负责。2016年昌樟改扩建工程完成,昌西南枢纽至胡家坊收费站(K782+360m)路段设计速度100Km/h,胡家坊收费站至昌傅段设计速度120Km/h。2019年限速调整后,全线限速120Km/h(小车客车限速120Km/h,大型客车和货车限速100Km/h)。全路段整体式路基采用两侧各4车道,路基总宽度为42m;事故路段为直线路段、非急弯陡坡路段,纵坡0.00%。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西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2.26沪昆高速交通事故路段的情况说明》显示,2023年11月昌樟路面定期检测报告显示昌樟高速K793-K794上行4车道路况PQI均为优等水平;路面无坑槽、沉陷、波浪、壅包、泛油等路面病害,路面抗滑系数为89.1,评定等级为良。2023年天驰公司路面检测后至2024年2月间,养护单位没有对路面进行铣刨摊铺等养护作业,没有改变原路面高程。事故发生路段(昌樟高速公路K793+175m)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在2015年昌樟改扩建工程中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等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事发路段中央开口栅活动护栏采用钢管预应力索防撞活动护栏,事发现场护栏历年养护过程中没有维修更换过。

2. 现场勘查情况

(1)赣CBY091/赣C993U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头正面碰撞受损,车头与车身成30度角度折叠,停于对向车道(由北往南方向)从中央护栏数起第三、四车道内,赣CBY091车头受损部位最高处为85cm,车头左侧轮胎上有绿色油漆,高度为33cm—66cm。

(2)粤S18ZN1小型轿车头北尾南停于行进方向(由北往南方向)最右侧应急车道内,该车碰撞后起火燃烧,车头插入一截中央开口栅护栏,插入粤S18ZN1车头深度148cm,车上四人当场死亡(粤S18ZN1小型轿车前排驾驶位置为刘某委、副驾驶位置为刘某梅;后排乘车人左侧位置为刘某民、右侧位置为王某兰)。

(3)中心现场道路由北往南方向793Km+215m处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交界的白实线位置有一段长约589cm被撞断的中央开口栅护栏。

(4)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由南往北方向)损坏长度为139.28m,系赣CBY091/赣C993U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剐蹭损坏。事发后对昌樟高速公路事故地点附近200m范围内四处中央隔离带梁板距路面高度进行测量得到以下数据:K793+100m中央隔离带梁板高度为597mm;793Km+140m中央隔离带梁板高度为602mm,793Km+250m中央隔离带梁板高度为610mm,793Km+275m中央隔离带梁板高度为608mm,符合技术标准。

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793Km+175m(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境内)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平直路段,南往赣州,北往南昌,双向八车道。事故现场位于该路段往赣州方向,该单幅路面设有4条行车道和1条硬路肩,行车道宽360cm、路肩宽300cm,道路两侧设有金属波形护栏,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齐全有效,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天气雨,路面湿滑。小型客车限速120Km/h,其他车辆限速10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高速公路设施及两车和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董某雲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过度疲劳仍然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隔离带护栏,并穿越至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四)间接原因分析

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重效益、轻安全,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驾驶人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主要负责人疏于对公司安全管理,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日常驾车过程无有效监管措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董某雲,男,事故车辆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7月4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董某雲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邹某,男,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长。2024年2月18日,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董某雲告知其同车的一名驾驶员离职,其明知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存在驾驶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没有第一时间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派单业务部门,导致长途运输订单仍被派至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明知单驾驶员完成长途运输任务不可避免会出现疲劳驾驶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建议由樟树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廖某,男,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疏于对公司安全管理,致使企业驾驶员聘用培训考核、车辆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 马某林,男,涉事企业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股东协议,其负责车队管理)。经调查认定,“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不到位,疏于对车队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 杨某浩,男,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驾驶员聘用培训考核、车辆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考核合格证明。

4. 徐某,男,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情况不了解、不熟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车辆赣CBY091/赣C993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一直处于单人驾驶状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疲劳驾驶这一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处理第三方监控推送的车辆违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考核合格证明。

5. 江西邦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聘用培训考核、车辆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对驾驶人员只是简单的技术考核和口头教育,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要求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单人驾驶存在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由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处理意见、

1. 事故现场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未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等问题,建议由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函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南昌西管理中心进一步处理。

2. 责成樟树市交通运输局和福城街道办事处向樟树市人民政府做深刻书面检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切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加大安全风险管控力度。

(信息来源:宜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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