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树欲静刘艳 2024-08-29 16:34:30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备注:本案系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之后,江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江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在上厕所时,孙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邀约同学张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并向张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

午饭后,孙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随后,孙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拒绝前往,孙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胡某、张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的颈部,把江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胡某、张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2020年7月6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明显处于被迫状态。此外,江某面对孙某等人的霸凌,虽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语,但不能以此认定江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结合江某所处具体情境,不能仅以江某个别言语就认定其有斗殴故意,进而否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处于不法侵害现实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15人的包围,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2)江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仍被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总之,江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借助工具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某系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实施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使用刀具反击,但是江某防卫使用的折叠刀并非管制刀具,而对方多达15人,双方实力悬殊,且江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被群殴。江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故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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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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