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安徽的李大娘算是感受到了,因为她就摊上了这么一个狠毒的的儿媳。由于一次家庭矛盾,大娘留着准备与死去的老伴合葬的墓穴被儿媳用水泥封死,还咒骂她死了都没地安葬……
如果是你,摊上这么一个恶毒的女人,你会怎么做?01
李大娘是安徽人,也曾经拥有一个相当幸福的家庭。她还曾是医院的护士,老伴曾是一名企业员工,由于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小家庭在当地还算是不错的,小日子曾经过得的风生水起。
夫妻年轻时恩爱有加,共同育有一儿一女。女儿长大成人后,远嫁他乡,一年难得回家一次;儿子呢,天生老实本分,不善言辞。夫妻俩好一容易找人张罗着介绍了对象,当时感觉不错,就将这个史姓女子迎娶进了家门。
如果没有什么矛盾纠纷,一家人也就这样过下去了,不说多么和和美美,至少相安无事,小老百姓嘛,图个平安无事。
不曾想到,天有不测之风云。早几年前,李大娘的老伴不知何故突然中风了,半死不活的躺在床上几年时间,期间陪护全靠这李大娘了,把她累得够呛,但她无怨无悔,毕竟老头子陪了一辈子,不说爱情,亲情是有的。
最终,老头子熬了几年时间,最终还是走了。李大娘还是蛮传统的,想着与老头子牵手走了一辈子,还想着在下面也陪着他,怕他冷着饿着,与儿子儿媳商量着买了一块二穴墓地,叮嘱儿子以后她死了,要儿子在她死后与父亲葬在一起,并反复叮嘱这是她最后的心愿,不要辜负了。
由于李大娘家住在城乡结合部,几年后,由于城市规划,大娘家的一处老房子纳入了拆迁范围,算下来大概有100多万左右。一家人听了自然很是高兴,各自盘算着怎么安排这笔“巨款”。
但李大娘有自己的打算,担心自己的以后的生活问题,决定先把这笔钱放在自己手里,等百年之后再给儿子,也是为自己老了有个保障。
但这个儿媳史某可不乐意了,她还想着为自己买台车呢,再加上自己弟弟快结婚了,正需要一笔钱,娘家早计划着呢,但婆婆这一操作,不就全打了水漂了吗?
她还认为,自己也是这家人了,至少也得给她一份吧,就这样全被婆婆收了,心也不甘呀。
于是,她便找大娘要钱,但大娘铁了心,说老房子是自己与老伴的,钱当然由她支配,至于她老了如何分配,到时自然会有安排……
到了这份上,史某可就彻底撕破了脸,为此与婆婆大吵了一架。小海呢,老实人一个,夹在亲妈和老婆之间,那是一个左右为难,不知道帮谁,最后干脆不管她俩,图个清静。
02
这事情就这样搁了下来,谁也没理谁了,但问题肯定是没有解决的。大娘以为这媳妇还算听自己话的,所以也就没放在心上。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大娘去给老伴扫墓。结果到了现场一看,差点没把她气死。
原来,她原来给自己预留的墓穴,竟然新近被人用水泥封死了。这可犯了大忌,她一怒之下直接找墓园管理方讨说 法。
管理方听说这事后,赶紧作出说明。原来这事是她儿媳史某带人干的,他们作为管理方也没办法。
李大娘气得赶来家来,见到史某就破口大骂,说她太恶毒了,把她墓穴都封了,丧尽天良……
史某可不是吃素的,完全不甘示弱,称大娘如果不把拆迁款给她,不说以后有好日子过,要让她死了都没地埋……
这可说到大娘的痛处了,差点被这个恶毒的儿媳气得晕过去,但看着软弱的儿子,她也知道不是史某的对手,只得不要老脸了,寻求法律算途径,一把将史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把她的墓穴恢复原样,交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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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李大娘自己购买的墓地使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史某擅自封堵墓穴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对李大娘合法权益的侵害。如果再根据《民法典》,史某的行为还侵害了李大娘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这一点,最后法 院判决史某将李大娘的墓地恢复原状,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要我说,虽说这处房产是李大娘的,其拆迁款她是有权支配,但个人认为,她为了协调好关系,还是可以拿出一部分给儿子儿媳的,自己保留一部分就行了,真没必要一人全拿着,钱这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大娘走后,不都是后人的吗?如果能拿出部分,至少也不会生出这等伤天害理的事情吧。
当然,正如网友们所指责的那样,这儿子也太软弱了,虽然夹在中间不好搞,但至少得协调一下呵,搞得这样水火不容,这个儿子当得真是失败。
不过,这史某也真是够恶毒的,为了赌一口气,做出这种伤天害理、大逆不道的事情,实属不该。在世人看来,人死为大,你把人家的墓穴封死,这不是咒人死无葬身之地吗?那可是犯了人间大忌的,就不怕半夜鬼上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