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若有贪赃枉法、作奸犯科诸恶事,大明按察司,按律须惩奸除恶

生远谈历史 2023-02-22 10:26:17

明政权建立和稳定之后,行省制度被朱元璋废除了,他将全国划分成行政区,并且在每个行政区里,设置了地方监察机构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对民政、军政和司法事务进行监察、相互制衡。

在以上三司之中,最为特殊的当属按察司,按察司的里面的按察使的官阶为正三品,略低于其他二司长官位阶,但是其权力却超过唐宋时期的按察使品阶。

按察使司是地方的常设机构,机构人员直接听命于朝廷,维护一省法治,执行监察职责。

按察使司作为朝廷的耳目机关,按察使的奏章能够直接呈给皇帝。洪武元年,朱元璋选取官员参与《大明律》的制定,浙江省、湖广、江西省三省按察使“充议律官,上大明令”。

这从侧面反映出按察司,在法制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朱元璋也对这些“耳目”寄予厚望。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作出了一项重大的决定,那就是废除丞相职位,数千年的宰相制度到了明朝戛然而止。

他对原来的监察机构也作出了很大的调整。朱元璋钦定都察院十二道监察御史职责,十二道监察御史的职责是处理刑部事务。

另外设置一定数量的监察御史出巡,请旨点差。永乐元年,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了御史分巡制度。

到了洪熙年间,仁宗对巡按御史的巡查时间做了规定,即每年的八月份进行出巡。明代双轨监察体制在这个时间正式形成。

明代政治制度中,巡按御史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明代制度的统治者也并没有完全偏重巡按御史,而是采取一种特殊的方法。

即保持一种让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相互制衡的状态。让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之间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双轨的监察官体制。

这种双轨监察体制,有效地弥补了监察体系内部出现的漏洞。

按察使司是地方监察机构,它主要由各类按察使组成。它主要的职能是监察地方官员的贪腐及违反律令的情况。

如果发现地方官员有贪污腐败、作奸犯科等违反律令的行为,地方按察使就会立即采取行动,纠举弹劾这些违反律令的官员。

按察使司的结构

按察使司具有受理诉讼,对已经判决的冤假错案重新纠正审理的职能。明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一共有五个审级:第一审级为县、州,笞、杖、徒刑案件在县、州的审判机关审理。

流刑以上的案件由县、州审判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决定。但是县、州的审判机关可以附具处理意见。

第二审级别是府,府受理的案件是县、州审判机关解决不了的案件和上诉的案件,同时审核县、州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

而且府的权力还有一百丈以下的刑罚权限。第三审级别是提刑按察司,提刑按察司受理全省范围内的案件,并对冤假错案有纠正的权力。

但是对于被判处徒、流以上,涉及人命的案件,按察使司的官员只能够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但是他们拥有报送中央刑部裁定的权力。

明代曾经出现这样一个规定:凡是涉及到地方官员收受贿赂或者揭发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的事件。从直隶到巡按御史,各省到按察司或者按察司的分司可以状告。

凡是涉及到婚姻、田土、钱粮、争讼等事件,必须从管理此处的地方衙门从下往上陈告。

如果出现了判决不公,冤枉好人或者不理争讼的情况,各省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按察司或者分司处陈告,按察司按照明代法律应当予以受理。

如果冤假错案当时被告确实是被冤枉的,按察司的审案人员需要纠正此冤假错案,同时应将原审理冤假错案的官吏,依照大明法律追究论处。

如果按察司的审判人员处理完冤假错案后,当事人仍然觉得冤枉,大明法律允许仍然觉得冤枉的当事人赴巡按御史处申冤,巡按御史接到当事人的状告,必须受理,且亲自审判,不允许交由其他官员办理。

如果巡按御史也没能平冤案件,大明法律允许被状告的当事人赴通政司递交诉状,由中央部门都察院审理。

最后,如果都察院也不予审理断案或者也冤枉无辜,大明法律允许蒙冤者击鼓诉冤。按察使司具有复查州、县卷宗文书和审核下级裁判的职能。

按察副使、佥事分巡到地方,先将罪囚审录,卷宗调刷。复查的文书项目有:吏部罢免官吏的问卷,户部开垦荒地的文卷,“抑本府正官多方设法召民开垦,趁时播种,其合纳秋粮,须候年限满日课征,毋致抛荒。”

礼部举办祭祀的文卷,兵部羁押犯人的文卷,刑部贪赃枉法的文卷。根据问卷上的起止日期,承办人员和处理结果等看地方官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

如果发现地方官员有此种不当行径,按察司官员就会立即追究此地方官的责任。

复查时,按察司官员应认真细心,一丝不苟,如果出现差错,譬如狱讼淹滞、刑名错误、钱粮埋没,必须立即追究负责此事的按察司官员。

监察御史出巡时“颉颃行使”,但是面对按察司监察官时只能谦虚合作,因为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按察使司具有荐举贤才和纠举弹劾地方违法官吏的职能。不仅监察御史负有荐举贤能、纠劾不法官吏的责任,作为执掌司法的按察使也负有这样的责任。

正统四年所定《宪纲条例》,里面对按察司官巡历去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闻,若奸贪废事,误政害民者,即便拿问。”

按察使司虽然具有纠举弹劾不法地方官的权力,但是如果司内官员出现违法乱纪、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现后也要被纠察弹劾。

如景泰年间发生时,山西的按察司副使章纶奏“军官多纵勒妻女与人通奸,丧廉耻,坏风俗,宜例以败伦伤化削职为民,从之。”

地方军官也要受到按察使的监督,军官犯有奸侮他人妻女的罪行而被按察使获悉,按察使有上报皇帝和建议刑罚的权力。

按察使司具有打击豪强和安抚流民的职能。明代中前期出现许多地方豪强,他们在当地无法无天,为非作歹,气焰嚣张,鱼肉百姓抢夺民田导致流民激增,地方治安混乱,地方秩序紊乱。

明代统治者为了确保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多次下令按察使加大监管力度,限制豪强们的非法行为,尽量安抚百姓。

对于目无法律豪强,按察使坚决查出,施以重罚,以儆效尤。按察使司具有提督学校,监考各种重大考试的职能。

明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人才,明太祖朱元璋就是一个十分尊敬有才之人的人,其本身也是热爱读书学习的人。

朱元璋成为皇帝后仍然坚持学习,每天勤奋苦学,每天光其阅览的书卷都有七十斤重,他深信人才强国的道理。所以他对人才的选拔极为看重。

所以他就让按察司担任了选贤举能的重任。按察使在监督各个地方官的同时,也负责人才选拔事宜。

古代人才选拔是极为严格的,有乡试、会试、殿试。每个考试都极为重要,每个考试都是寒门弟子光宗耀祖,改变命运的机会,也是许多有才之人进入仕途的机会。

按察使担任选贤举能的任务实在任重而道远。除此之外,按察使还负有包括整饬兵备,兼理屯田、盐课、清军、水利等在内的职能。大多是因事才设立,监察人员职责是临时的,这通常由按察副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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