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的亲情的守护,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对簿公堂。在北京通州法院最近判决的这起案件中,四位姐姐照顾成为植物人的弟弟,这种照顾持续了长达14年;当弟弟离世之后,他的女儿安安作为第一继承人,提出了要继承全部遗产。不过法院给出最终判决,遗产由女儿和四位姑姑平均进行分配。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对于现实贡献的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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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离婚后不幸病变成了植物人,女儿安安(9岁)由前妻抚养,此后从未对父亲进行过后续的照料。
四位姐姐承担起24小时的护理照顾,包括日常起居、陪护、经济付出等。14年之后刘某离世,留下了房产以跟存款。安安想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独占遗产,姑姑们以“主要扶养义务”为由主张进行平均分配。法院认为姐姐们的长期付出构成“扶养较多”,女儿从未实际赡养但支付丧葬费的事实,判决五人平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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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款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可主张适当遗产。四位姐姐虽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进行了长达14年的照料行为,这种照料被认定为“主要扶养义务”,这也符合“酌情分配遗产”的相关条件。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扶养行为包括物质方面和情感上的投入,需结合被扶养人身体状况的综合情形来进行考量。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未直接赡养老人,却支付了丧葬费用,还是享有法定继承权,最终进行平衡分配。
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之中,“赡养义务”通常被默认为是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其实养恩相较于生恩来说要大很多很多。但从法律层面来看,二者并非直接存在关联,第一继承人的资格是根据血缘以及法律关系来确定的,并不会因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就自动丧失。法院并没有剥夺女儿的继承权,而是借助遗产酌给制,将姐姐们的贡献以一种方式具体地量化为财产分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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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鼓励家庭成员间的互相帮助。四位姐姐的付出不能因为对弟弟的亲情的变得理所当然。通过遗产平均分配,是对“付出者不寒心”的回应。女儿作为弟弟的后代,继承权也没有被否定。
现在因为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件可太多太多了。比如:上海葛老伯遗产案,堂弟因长期扶养分得部分遗产;北京案件中,女儿通过调解协商独占房产后被法院重新分配。希望以后相关政策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或许能减少类似争议,避免家庭关系和亲情因为遗产受到损害。
14年从未尽到过赡养义务,爸爸死后就想独占遗产。从四个善良的姐姐照顾弟弟14年来看,但凡这个闺女孝顺这种事都不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人在做天在看。
安安未尽到赡养义务,只想不劳而获。评论区快来聊聊你的看法,关注阿泽带你看社会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