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丞、主簿、典史是什么官,他们具体分管哪些工作?

历史那些精彩事 2025-03-02 09:28:12

知县是一县的最高领导,钱粮征收、案件审判、治安维护、教化推行等各类事务都由其全面管理。在一个县里,有品级和无品级官员的配备数量有限,具体怎么配置主要依据该县政务的繁杂程度来定。

在编制体系里,以知县作为正印官的领头人,其下面设有三类官职,分别是佐贰官、首领官以及杂职官。

【先来说佐贰】

县里的佐贰官主要设县丞和主簿两个职位。县丞官秩为正八品,其出身大多较为普通,通常是恩拔贡生,也有由布政使照磨、府知事、汉军九品笔帖式这些岗位,还有各县主簿升任而来的。

县丞的发展前景也不太乐观。依据清代官制,县丞通常会晋升为京县县丞、京府经历、布政司理问、按察司经历或者各州州判。虽说县丞也有机会升任外县知县,但从佐贰之职升为正印官员并非普遍现象。

从品级和职责上看,县丞在县里算是二把手,故而大家常称其为“二尹”。县丞的工作模式有两种,要么和知县在同一地办公,要么负责专项事务,像赋税征收、河道管理、治安维护、户籍登记、巡捕缉拿等。

通常而言,县丞驻外办公的情形较为常见,他们会在本县事务繁杂的地方另设衙署处理公务。值得一提的是,县丞这一职务颇为特殊,清代官方文献里,有“河务县丞”“治水县丞”“赋税县丞”等不同头衔。

在众多职位里,河务县丞最为常见。这类县丞实行双向领导制,既得听从本县知县的安排,还需对河道系统尽责。正因如此,在河道官体系中,常见不少州县佐贰官兼任河务官。

以永定河北岸厅为例,其下设了武清县北上汛、北中汛。在这些区域负责的官员是县丞。当县丞分管河务时,他们会把办公的衙署设在河道处,这种设在河道的办公场所就叫做“汛”。

实际操作时要留意,要是县丞负责河务相关工作,那便不再承担常规的行政事务了,这种职责分配情况得清楚,确保各项工作安排合理。

接着讲讲主簿。主簿品级为正九品,任职者大多出自监贡生,性质跟县丞差不多。若县里同时设县丞和主簿,那主簿就是第三号人物,俗称“三尹”。打个现代比方,知县好比县委书记兼县长,县丞类似常务副县长,主簿就是普通副县长。

就工作性质而言,主簿跟县丞没啥本质差异。多数时候,他们都会被知县派出去,负责某一块的行政事务。而且,也存在隶属于河道方面的主簿。

县丞和主簿并非每个县都有。在不同的县,人员配置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县会同时设置县丞和主簿;有的县仅设县丞,不设主簿;还有的县既不设县丞,也不设主簿。

依据光绪朝《大清会典》所载,各省在县丞、主簿的设置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直隶配备了10位县丞,未设主簿;山东有31位县丞和2位主簿;山西有6位县丞与1位主簿;河南有17位县丞和1位主簿;江苏县丞达29人,主簿14人;安徽有15位县丞、4位主簿;江西有48位县丞、2位主簿;福建县丞23人、主簿1人;浙江县丞45人、主簿11人。

此外,湖北有 18 位县丞、4 位主簿;湖南有 14 位县丞、1 位主簿;陕西有 18 位县丞、3 位主簿;甘肃有 9 位县丞、2 位主簿;新疆有 1 位县丞;四川有 18 位县丞、3 位主簿;广东有 20 位县丞、2 位主簿;广西有 9 位县丞、2 位主簿;云南有 3 位县丞;贵州有 9 位县丞、1 位主簿。

全国各省统计下来,县丞共有345人,主簿有55人。而这一人数还不到知县数量的三分之一,反映出县丞和主簿在数量规模上明显少于知县。

不过,个别县情况比较特殊。以河南祥符为例,此地设有两个县丞和两个主簿。在这些官职中,仅有一名县丞处理常规行政事务,另外一名县丞和两名主簿,都隶属于河道系统。

拿直隶武清县来说,当地设有三名县丞和两名主簿,不过这五位佐贰官都专门负责河务相关事宜。与之不同,江苏元和县设置的两名县丞和一名主簿,才属于正规的佐贰官。

江苏和浙江经济发达,这使得两省县级佐贰官数量不少。从“冲、繁、疲、难”的评定标准来说,江浙多数县属于四字最要缺与三字要缺,相较于普通县,它们承担的行政事务更为繁重。

【再说首领官和杂职官】

在县里,首领官仅设典史这一岗位(在州里杂职叫吏目)。典史属于未入流官员,不少文献把典史称作“典狱官”,主要负责监察狱囚相关事务。其办公地通常离监狱不远,衙署名为“捕厅”。

在那些不配备县丞与主簿的县份里,典史就起着县丞、主簿的作用。光绪年间,全国有1314位知县,典史则有1307人,差不多每个县都能分配到一名典史。

依照清代的规定,像知县、县丞、主簿这类正佐官若不在本县,典史能够暂代他们履职。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就算知县外出,典史也只是临时主持工作,碰到重大事务时,是无权自行决断的。

杂职官有不少种类,其中巡检最为关键。巡检官秩为从九品,主要在治安欠佳的区域驻守,以缉捕工作为主。人们把他们叫做“少尹”,其职能与如今的乡镇派出所较为相似。

除主要官职外,还有众多杂职官。像掌管驿站的驿丞、负责收税的税课司大使、管理粮仓的仓大使、看守水闸的闸官、征收渔税的河伯所官,还有医官、僧道官等。这些杂职官员都未列入正式品级。

除上述各类官员外,清代每个县都配备教职官员。当时的教育系统相对独立,各府、州、县的教官由学政直接领导,知县和教官并非上下级。只有在处理学校、生员相关事务时,知县才会和教官一同协商解决。

在清代,州县的佐贰、首领以及杂职官,地位相当低下,权力也十分有限。他们连词讼都没资格受理,就算是分内之事,最终也得知县拍板定夺。正因如此,人们常常称他们为“闲曹”或者“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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