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曝光10个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守望好食物 2024-05-23 10:50:15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陈茜 惠庆莲发自陕西)为切实保障广大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延安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广大师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 吴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记录食品留样时间案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17日,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未记录留样时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本案的查办进一步督促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食品留样,为食品安全责任界定提供的证据。

2 黄陵某小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采购的猪肉无供货商生鲜肉经营备案证、冰柜冷藏冷冻温度不符合要求、挡鼠板不符合标准、“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3 洛川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15日,陕西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对洛川县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冰箱内存放3个种类共13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6月通过网上一次性购进3个种类共33袋预包装食品原料,该批食品原料保质期分别至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于保质期内使用3个种类共12袋食品原料。2024年3月4日,使用8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供4名老师食用,无违法所得。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3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涉案的当事人是一个小型幼儿园,给予50000元的处罚,目的是通过查处“过期变质食品”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坚决杜绝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甚至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材料。

4 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定期清洗维护设施设备案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24日,宜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岩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后厨冷藏柜未除霜、搅面机外表灰尘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学校食堂重食品制作结果轻清洗维护过程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5 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存放食材,食品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案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25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散装食品(小米、调料)在非食品级塑料盒内存放;食品加工间内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学校食堂对食品盛装容器和工作人员着装的经营行为,让学校食堂把工作人员穿工作服与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同样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

6 延川县某幼儿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防鼠设施案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川县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防鼠措施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7 黄陵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记录。经查,当事人未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考核工作。当事人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8 甘泉县某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力、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制度案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7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制定有《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等制度,未按要求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甘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深入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教育引导学校自觉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9 安塞区某中学食堂散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案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22日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延安市安塞区某中学,发现食堂原材料储存间存放的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信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安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将所有散装食品及原材料实行台账管理,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信等相关信息。

10 延川县某小学购进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经过

2024年 3月25日我局收到本局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延川县某小学食堂购进的香蕉的检验报告(编号FN2400853),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8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天执法人员给延川县某小学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复检的权利和时限,现场在该小学食堂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香蕉,该学校现场提供了延川县某水果店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香蕉农药检测公示单。通过调查,该学校食堂索取了延川县某水果店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香蕉农药检测公示单。该校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延川县某小学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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