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未育被辞退,当事人:公司赔偿我100元

三个车轱辘吖 2023-01-13 09:47:23

令人无语!广东广州,一女子入职第一天正在了解工作职责,突然被公司人事叫过去约谈。人事说女子的简历上写着已婚,后期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让女子离开,希望女子尊重公司的决定。事后,女子非常郁闷和愤怒,便将遭遇发布到了网上。据女子王某介绍,她是推掉别家公司的offer入职的这家公司,本来说是在元旦之前入职,但这家公司后来改了主意,让王某元旦之后再过来。元旦假期结束之后,王某满怀期待地来到公司的办公地。进去之后,王某见到了之前线上面试自己的人事。人事递给王某一张表格,让王某先填写个人资料。填完之后,王某就开始看公司介绍和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但不一会儿,人事过来叫王某到自己的办公室谈话。人事说自己看到王某是已婚的状态,这种状态并不适合王某的工作岗位,毕竟她的岗位是客服,有一半工作时间是夜班。一旦王某要了小孩,会严重影响岗位的稳定性。

但王某说,自己已经提前了解了岗位职责,如果打算要小孩,肯定不会找夜班的工作。但人事就是不同意,说公司就想招个稳定性强的,王某一旦怀孕,公司会很麻烦。这时,王某质问人事为何面试的时候不说这个条件。人事没有正面回答,只说公司的决定就是让王某离开。由于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王某被搞得非常无语。事后,王某越想越气,便提出让人事赔偿100元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人事表达歉意后向王某支付了100元。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跟王某同样的事情,如果大家遇到了,建议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王某所述事情属实,王某只向公司人事索要100元赔偿还是太少。下面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详细分析下王某可得主张的权利。关于王某的权利,将依据她当时有没有跟涉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关。

1.如果王某当时没有跟涉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跟涉事公司尚处于订立劳动合同的磋商阶段,由于王某并没有给涉事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当时并没有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而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的磋商阶段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上并无明文规定。所以,当双方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的阶段产生了纠纷,应该适用我国《民法典》解决。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这件事中,公司明知自己需要稳定的客服人员,理应对公司主张的已婚事由进行特别关注。但他们却疏于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导致王某收到了涉事公司的offer。当王某到涉事公司入职时,该公司又以王某已婚可能要小孩为由让其走人,涉事公司明显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基于涉事公司的前述行为,王某已经丧失掉了一个offer,后续也要再向其他公司投递简历和面试,必定会使王某产生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令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公司向劳动者赔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2.如果王某已经跟涉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涉事公司欲跟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的解除理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涉事公司主张王某结婚的事由并不存在于前述法定情形中,该公司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涉事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该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王某仅入职该公司一天,没有满6个月,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该为半个月的工资。由于涉事公司系违法解除,按照前述规定就是一个月的工资。所以,综上分析,无论前述哪种情况,王某都有权让涉事公司支付自己一个月的工资以作赔偿。

0 阅读:8

三个车轱辘吖

简介:汽车爱好者,专注汽车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