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下列车辆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并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以下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于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8月26日
编辑:李俊璋
审核:宫奇
监制:庄震
总监制:刘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下列车辆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并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以下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于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大兴安岭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21年8月26日
编辑:李俊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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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庄震
总监制: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