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微信群里发几句牢骚,就拘留我15天?”法院:撤销

发现之眼 2024-10-12 11:54:53

在广东省中山市,肖大爷,一位身心健康、精力充沛的七旬老人,不仅耳朵听得清楚,眼睛也看得很清楚,尽管已到花甲之年。

肖大爷对新兴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当智能手机普及后,他也随之购置了一台并迅速掌握了其使用方法,玩转多种应用程序。

随着城市化的脚步向外延伸,肖大爷所在的农村地区也被城市的发展所触及,其家位于即将被城市吞并的乡村之中。

为了更便捷地处理与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企业管理相关的事宜,村民和镇上的居民建立了一微信群,肖大爷也是这个群的成员之一。

某日,肖大爷在微信群中与一些老友交流时,提出了对村镇企业运作透明度的质疑,对赔偿金的分配及发放过程表达了不满,并威胁要对镇领导进行上诉。

然而,肖大爷万万没想到,正是由于这次在线上的抱怨,导致他第二天被当地警方带走进行调查。

在被带至派出所录制笔录后,作为证人的其他几人也被召去提供证据。

三天调查结束后,警方认为肖大爷未提供充分证据,就在微信群内散播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了违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肖大爷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得知处罚决定后,肖大爷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自己仅是与朋友间的私人聊天,并没将之当真,但警方却将其视作大事,令其无法接受,也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名确认。

由于肖大爷拒绝签字,警方为确保程序公正,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和录像,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标注了送达情况。

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的一处程序错误,为后续诉讼留下了漏洞,预示着公安机关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出狱后,肖大爷积极准备材料,决心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他依据法律规定,先行提起了行政复议。

两个月后,复议结果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对此不满的肖大爷聘请了专业律师,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挑战处罚的合法性。

肖大爷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在微信群中的聊天内容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且警方未能证明其聊天内容导致了实际的社会影响。

他亦指出,警方在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即在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即将采取的处罚措施及其享有的权利前,便先行宣读了处罚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

基于以上理由,肖大爷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其被错误拘留的损失,共计4700元。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遭遇审查,法庭审理后发现焦点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审理实体问题,包括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得当。其次,审理程序问题,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法官审理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寻衅滋事”行为,即公共场所结伙滋事、挑衅、强拿硬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但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并未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公安机关缺乏证据证明肖某的言论导致了“寻衅滋事”的后果。

其次,公安机关在同一天0时19分向肖某宣读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0时27分向其宣读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然,这种先行处罚后通知的方式既剥夺了肖某的陈述和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基于以上观点,法院认定肖某的行为并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并指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此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本案中肖某被错误拘留15天,应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对肖某的行政拘留决定,同时判决其获得4700元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结果公安机关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公安机关提出:

1、肖某在微信群发布抨击社区和村委会的不实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公安机关提交的视频证据旨在证明送达程序问题,并非证明程序违法。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行使批评权、建议权,其言论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自己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上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尽管公安机关提交证据证明肖某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实际却证明了其存在“先处罚后告知”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安机关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一、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本案肖大爷的行为是否构成此行为,有着不同的见解。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无故引起骚乱、挑衅、强行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但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若情节严重,导致了严重后果,则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就本案而言,肖大爷对村、镇里的企业财务公开、拆迁补偿等事宜表达不满,这些事项关系到其个人利益。在他参与的群聊中,他持怀疑态度并表达不满。这种言论在法律上来看应当被视为他行使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

同时,并无证据表明肖大爷的言论在被其他村民转发后引发了“寻衅滋事”的后果。因此,法律上不应以肖大爷的言论情绪化和对村镇领导持不同意见之故,即将其言论定性为“寻衅滋事”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值得慎重考虑。

公安机关基于此予以处罚,认定肖大爷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且法律运用不当。

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遭遇法院撤销,其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也是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首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有责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任何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均应得到采纳。

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本法未规定的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应规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根据该法规定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行政处罚决定均不成立。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剥夺了肖大爷的陈述申辩权,并因此事项应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据。

根据本案被告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明显看到它在同一时间先宣读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才宣读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这是一种“先处罚,后告知”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

法治的核心在于将权力限制在制度的框架之中。

只有将公权力严格规范化,才能确保每个公民的正当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针对公安机关在肖大爷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一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包括事实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等六种情形。该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被法院依法撤销。

具体来说,在肖大爷案中,公安机关以他涉嫌“寻衅滋事”为由,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然而,不仅该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而且对适用的法律亦存在错误。除此之外,该决定还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该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这个案例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值得称赞。这也再次体现了我国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该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得出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充分证明了我们法治体系的有效运行,并提醒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严格依法操作,以确保行政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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