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丨卓安所「免予刑事处罚」案例汇总

智哲说社会 2024-11-01 06:24:35

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往往因为有一点小小的缺点,将来会变得更好。

——莎士比亚

卷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能确实犯了一些错误,但是错误也应当区分严重程度。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其违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当事人就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其也应当拥有一个改过自新机会。

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是一个具有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家,免予刑事处罚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等同于无罪判决。因此当事人想要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充满了困难阻碍,其中离不开辩护律师的专业和努力。

卓安所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擅长刑事诉讼、刑事风控、刑事控告、监狱助力服刑人员等业务,已办理8000余件刑事案件,曾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实现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人类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倍感欣慰和鼓舞。一路走来,我们办理了多个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以下是部分案例展示:

案件1: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四川第一逃税案被告L某逃税10万余元,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终免予刑事处罚

L某担任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公司会计以“鸳鸯”发票的形式,为八家单位开具发票43份,发票记账联填写的金额为5794元,并以记账联上填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鉴定机构对该公司2001-2003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公司于2001-2003年期间少缴税金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少缴税金占该年度全部应缴税金的比例分别为19.43%、92.48%、69.80%。2009年7月6日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是导致“数额巨大”没有规定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主观认定或推定来认定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L某偷税罪成立,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L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2:Z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案,卓安所何冰冰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Z某系某税务局组织人事科干部,被害人L某系某县税务局组织人事股干部,Z某酒后猥亵L某,被诉涉嫌强制猥亵罪。

承办案件后,经办案律师的分析判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Z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所以,办案律师律师决定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后,XX区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强制猥亵罪的定罪,改为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3: F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卓安所陈曦雨律师、孙媛媛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结果

F某受到某修理厂工作人员X某的鼓动,将自己的车提供给X某用于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以此达到报保险以免费修车的目的,事后,X某向F某转账7千元作为返利,此后双方再无联系。2023年夏,F某被检察机关通知涉及某保险诈骗案,并被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认为,F某主观上因为要修车才在路边无意中看到X某开的修理厂,从而引发了后面的事情,表明F某的主观犯罪意图很轻微。并且,从法理层面来看F某具有诸多应当减轻、从轻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最终,审判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决定对F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4: J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卓安所魏巍律师、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获得定罪免处的好结果

S公司已离职高管J某接到A咨询公司来电,请其就S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场外投资人的咨询。J某应允,然后冒充S公司的高管在A咨询公司开展的多场活动中接受了咨询,并披露了S公司的一些负面的人事矛盾以及捏造了一些虚假事实,同时对外披露了S公司某项目的开展的基本情况。

随后,J某被当地国安部门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被传唤,随即被取保候审,在侦查过程中变更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阅卷后提出了相应的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商业秘密罪,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后,该案公开宣判,判处J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5:C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卓安团队律师积极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某设计院系国家一级保密单位,其中一位职工因不满设计院现状,撰写了一篇戏说设计院的文章,其中有些内容可能涉嫌涉及部分因家秘密,C某是帮助其粘贴复制发到网上的人。

接案后,辩护人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情况、具体情节等方面分析,辩护人提出,涉密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同时所谓的涉密事项,已经是公开的信息,或者己经解密,不存在泄露秘密的情况。

即使构成犯罪,被告C某属于自首,是在接到国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的国安局说明情况,应属于从犯,同时还存在多个从轻情节。辩护人还明确提出,C某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完全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C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6: C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CQ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QL市成立QL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花园,后该工程转手由QL某建筑公司开发。

QL某建筑公司接手后,未经批准将已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更改,C某在明知设计图未经规划审定的情况下,仍按照同案犯X某的意思去监督放线,并在验收中违规操作,后C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C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其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客观事实上并无超越红线的实施,且行为与本案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嫌疑人即便构成犯罪也系从犯,且情节轻微。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被告人C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7:W某涉嫌故意伤害,卓安团队律师成功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W某与Z某、L某共谋殴打D某,W某将D某晨跑处小区情况告知Z某。被告人Z某、L某、等人尾随D某后,对D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肋骨骨折、左侧横突骨折、脾脏破裂,并逃离现场,W某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W某无伤害人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使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8:T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终获免予刑事处罚

T某作为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审查一起嫖娼卖淫案件材料时,忽略了《询问笔录》上涉嫌卖淫的Q某某的身份信息,只审查了该案部分材料反映的违法事实,就答复该案主办民警:“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并在法制室民警审核栏签批了“同意”的处理意见,随即擅自用法制室负责人的数字身份证和密码,在法制室领导审核栏签批了“同意”的处理意见,致使未满十四周岁的Q某某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嫖客X某和按摩厅管理员G某某仅受到行政处罚。T某被控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卓安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制定出合理的辩护方案。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免于对被告人T某的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9:某高校学生Y某盗窃,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最终免予刑事处罚继续学业

大三学生Y某盗窃同学的银行卡,并在银行的柜员机中取出钱款共计7500元。事发后,同学前往公安局报案,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Y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将其带回公安局,询问的过程中,Y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承办律师在接到该案后,及时、准确、全面的分析案件,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最终形成了以下总的辩护思路:Y某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在家、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学校和老家所在地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故恳请法院免除其刑事处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Y某免予其刑事处罚,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案件10:C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C某因涉嫌在某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遭受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C某被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该市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指控C某犯滥用职权罪。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就本案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制定了详尽的办案方案。并立即赶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依法查阅、复制相应案卷材料。

通过全面了解案情,办案律师认为C某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便假设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C某的起次要作用,其情节轻微,应当免于处罚。通过庭审及多次依法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法院判决C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11:某股份公司负责人Z某受贿三万多,卓安所成安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某某股份公司负责某某管道线建设,Z某负责临时占地的征用补偿工作,在工作中,Z某为某县国土所所长H某某、职工W某某等人虚报冒领项目补偿款提供了条件,先后4次非法收取H某某、E某某送的现金共3万元。后Z某被控涉嫌受贿罪。

卓安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公诉证据进行分析,寻找到辩护突破口: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第二, 受贿的金额与公诉机关的控诉金额有差异,一部分金额不属于受贿所得;第三、Z某属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还赃款。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Z某获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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