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会议:美国会前做了什么?让北洋政府相信能废除不平等条约

梦境边缘阁 2024-12-16 1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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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7月华盛顿会议的召开,是以英、美、法等国与日本在远东太平洋地区尤其是中国问题上矛盾的产物。

巴黎和会以后,不仅中日两国关系恶化,即日美两国国交亦渐杯葛,美国对华传统政策,与日本侵华策略发生了冲突。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凡尔赛条约,关键就在于山东问题,美、日冲突因而日益表面化。自和会以来,日本对华政策和山东问题在美国已变成政治问题。

1、华盛顿会议的召开

1920年在美国总统竞选中,共和党曾提到美国普遍关心的中国问题,并保证要公正处理,因此,竞选获胜后,他们不可避免地要拿出一些行动来履行这个诺言。同时,欧战后,除战败国外,各强国仍在努力扩充军队,这种趋势,若不加限制,将有二次大战之危险。美国为了压制日本,使中国成为自己在战后最大的掠夺目标,需要通过一次会议来联合英法,共同对付日本。

英国方面,1902年1月3日签订的英日同盟至1921年7月12日已经到期,该同盟“本为对德对俄而起,至战后俄德崩溃,其意义久而消失,已无复赓续之必要”。

但该同盟曾规定,条约到期后无论何方,若不声明废弃或修改,则该约仍继续有效。日本要求英国同它“续盟”,遭到了中国人民和美国的一致谴责。

北洋政府于7月17日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议照会:

美国报纸也评论道:

“英日同盟条约,显然为一件最富于弹性之约章…且其存在不独与美国不利,亦与加拿大、澳洲、印度、中国及俄罗斯皆大不利。此等国皆太平洋与远东之国,无一不反对此同盟。”“美国万难赞成。”

美共和党领袖骆芝警告说:

“英国实在不该忘记了这方面的海上也有一个同等的大国呵!”

英联邦国家亦多不赞同与日本站在一起,尤“以澳洲新西兰两地,因移民问题,为反对同盟之最烈者”。

澳总理指出:

“吾人不能因求日本之友情,而敌视美国。”

新西兰总理也明确表示:“英日同盟条约,必须以满足美国的形式来赓继。”

在一片反对声中,英国政府最终决定终止英日同盟。

英日同盟的终结,使英国有必要重新调整在太平洋及远东地区的外交政策。而且英国在一战后其地位也大大削弱,迫切需要与美国建立更密切的国际合作关系。

英日同盟的终结,对日本来说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英日同盟一直是日本帝国主义“大陆政策”的国际支柱,其终结无疑使日本失去了西方国家在经济、外交上的支持。

同时,日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中国之将来,英、美、法等之希望,似欲使中国迅速统一,然后,置中国于列国协同管理之下”。“然对帝国而言,置中国于列国协同管理之下,颇为不利”。

面对如此形势,在中国问题和太平洋地区形势问题上,日本“不得不同华盛顿达成某种谅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华盛顿会议召开了。

1921年7月10日,美国总统哈定将召开华盛顿会议的倡议送交英、日、法、意四国政府征求意见,英、法、意三国立即表示赞成,惟日本迟迟未答,延至7月12日,几经内阁会议讨论后,始由驻美币原大使覆文,隐隐提出参加会议的三个条件:

(1)明定会议范围,关于远东问题,日本有自由讨论之余地,不受限制;(2)已由条约规定给予日本的权利,不得提出讨论;(3)该会议决事项,无强制执行之权。

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美国声明会议问题,凡违背参加国之利益者,决不提出,议题性质非关于国际者,亦不审议,山东、西伯利亚问题,先由日本与特殊关系国商议后再行解决。大旨既定,日本又经开会讨论,于27日始正式答复加入会议。其照会文稿并于26日经议会通过。

由于中国为远东问题主要国家,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三国在太平洋与远东一带均有利权,因此,美国在邀请英、法、日、意四国的同日,也向中国发出请柬。10月4日,又邀请荷、比、葡三国参加。

2、北洋政府参会的准备

北洋政府接到邀请后,表示愿意参加,大总统徐世昌专门成立了“太平洋会议筹备处”。特聘专家132人组成外交工作班子,“惟声明中国代表在会议中之地位,应与各国完全平等”。

对此,美国表示允诺,北洋政府乃欣然接受邀请,并覆文称:

“中国政府深愿与各国一律平等参与,共襄盛举…并愿在会议中,根据来照中仰仗友谊及诚意体谅祛除争论之宗旨,以诚恳之精神及友爱之态度,互相讨论,共同核定。”

中国参加华盛顿会议的消息,使许多中国人产生了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认为,这次会议既然由美国主动发起,开会地点又在美国,中国就一定能够取得美国的支持和帮助,解除一切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挽救过去在巴黎和会上的失败。因此,纷纷组织“太平洋问题后援同志会”、“华盛顿会议中国后援会”等组织,作为促进国民外交之机构。

1921年9月12日,这些团体又在北京举行联席会议,成立“国民外交联合会”,作为统一机构。

北洋政府也在紧锣密鼓地积极进行筹备工作。1921年8月18日,外交总长颜惠庆为了表示对此次会议特别重视起见,并聘请美国政治专家韦罗璧、财政专家韦罗贝、税则专家陶绥及北洋政府前外交总长梁如浩、前财政总长周自齐为中国代表团高级顾问。

与北洋政府态度相反,南方广州政府宣布北洋政府为非法,对外无权代表中华民国,要求由广州护法政府派遣代表参加,如果会议不邀请南方政府代表参加,则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一概认为无效。

北洋政府为了对外粉饰统一,加派广州政府外交次长伍朝枢(伍廷芳的儿子)为全权代表之一,但遭到了伍的严词拒绝。

伍廷芳提出“南北息争之必需条件,本政府只需北京方面诚意设法取消日本二十一条之要求,及徐世昌辞卸非法之总统而已”。

逼徐下野是广州政府的一贯态度,自难为北洋政府所接受。

于是北洋政府抛开广州政府,自行组成了以驻美公使施肇基、驻英公使顾维钧、大理院院长王宠惠为全权代表,由132人参加的庞大的代表团与会。

北洋政府将华盛顿会议视为关系我国前途的关键,因此极为重视,将我国参加会议的目的,列为三条,作为代表团行动的准绳:

(1)我国今日自卫力之薄弱,已属无可讳言。欲防止侵略,不外将他方结合先行解散,由我另组团体。中日为唇齿之国,亲善自属首图。中英关系密切,亦应互相提携。惟英日同盟诺仍得以继续,则中日之接近,不易达到,自应竭力设法,先将该同盟解散为第一步办法;

(2)美日两国,以利害冲突之故,此猜彼忌,设使一旦失和,我国介在两大,自必首当其冲。旅顺、青岛之往事,可为般鉴。欲避去危险,应如何设法防范,或由与会国订立公断专约,或将中国沿海沿边一带,如山东、福建、满蒙等处,宣告局部永久中立,总以无碍我主权独立,保全我疆土治安为标准,请酌量研究办理;

(3)现在中央财政困难,已达极点,罗据乏术,借贷无门,若不增加岁入,内外公债无法整理,政府势将瓦解,各国如果诚意援助,莫若许我关税自由,承认原则后,万一一时未能实行,至少须先将税率即予增加一倍,值百抽十,庶几财政和裕,内政赖以整顿,而政府已失之威信,亦可渐为恢复。

同时,北洋政府也将会议中中国所要提交的提案分别主次,罗列数条,以供代表团“参谋作业”。

其主要提案为:

(1)英日续盟问题,应设法由他国提出;(2)取消势力范围,否认特殊利益;(3)取消蓝辛、石井宣言及其他类似之条约协定;(4)与会国共订公断条约;(5)关税自由及关税目前应商问题;(6)定期召集会议讨论远东国际重要问题。

其次要提案为:

(1)胶澳善后问题;(2)二十一条问题;(3)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4)成约地位问题;(5)外侨纳税问题;(6)裁厘加税问题。

在此12条提案中,最应注意者为:

(1)取消英日续盟;(2)取消特殊地位;(3)订立公断条约;(4)关税自由等语。

在以上北洋政府拟定的训条及附件中竟将最重要、最实际的二十一条及山东问题列为次要提案,又违背了广州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意愿。

3、中国代表的主张

华盛顿会议于1921年11月12日召开,参加国共为九个。

会议主题有二:

一为讨论缩减军备问题,由英美法意日五国参加;一为讨论太平洋及远东问题,与会九国全部参加。

16日,施肇基向大会提出了十大原则:

第一,(甲)各国约定尊重并遵守中华民国领土完整及政治上、行政上独立之原则;(乙)中国自愿声明不以本国领土或沿海地方,无论何处,割让或租借与无论何国。

第二,中国既极赞同所称门户开放主义,即与约各国一律享有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故自愿承认该项主义,并实行于中华民国各地方,无有例外。

第三,为欲增进彼此间之信任,暨维持太平洋及远东之和平起见,各国允许,除先期通知中国俾有机会参与外,不于彼此间订立直接关系中国或太平洋及远东和平之条约或协定。

第四,无论何国,在中国或对于中国要求之各种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或享受特免之权利及一切成约,不论其性质如何,或契约上之根据若何,均当宣布。凡此项要求或将来所为之要求未经宣布者,均视为无效。其现已知悉或将来宣布之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或享受特免之权利及成约,当予审查,以便确定其范围与效力。其审定有效者,并当一一融和,且与本会议宣布原则谐和。

第五,中国政治上、法权上、行政上之自由行动之各项限制,应该取消,或按照情形从速废止。

第六,中国现时之成约,其无限期者,概须附以相当准确限期。

第七,凡关于给予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之文据,应依照通行之解释原则,从严核实解释之,俾于给予权利国有益。

第八,如有战争,中国倘不加入,则中国处于中立之一切权利,应完全草重。

第九,应订立和平解决条文,以便解决沿太平洋及远东地方之国际间争议问题。

第十,关于太平洋及远东国际间该问题,应预定将来会订时期之条文,以便按期讨论,而为签约各国取决共同政策之基础。

以上这些原则性的条款,丝毫不敢触动各帝国主义者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充分暴露出中国外交的软弱性。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以及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的实施,使中国处于“国际共管”的局面,意味着中国领土和主权受到破坏,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受到威胁。同时也为美国对华扩张政策开辟了道路。

4、列强的态度

尽管如此,美国还认为提案中有些字眼刺痛了他们,故美国代表罗脱将其归纳为四大原则:

(1)尊重中国的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2)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并解除由改革年久之帝制政府后所产生之困难;(3)尽吾人权力所及,为世界保护各国在中国全境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4)不得因中国现在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或优先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罗脱这一提案于11月24日在大会通过。

11月23日,顾维钧提出将“制定税率和采取差别税率”之权交还中国政府,并自1922年1月1日起将税率提高到值百抽十二点五。各国对于这些要求,“或设辞规避,或以折中方案予以应付”,直到1922年1月5日才提出一项报告,后列入《关税税则条约》附件。

11月28日,施肇基要求列强同意非经中国许可并遵照国际法原则或惯例,“不在中国领土上保持电讯设备、军队、路瞥或警察派出所”。12月7日,顾维钧提出二十一条问题,一星期后,王宠惠进一步指出二十一条“严重影响中国之生存、独立和完整”,并要求“重新讨论并取消该项条约及换文”。

至此,中国代表先后向大会提出关税自主、山东问题、废止二十一条、撤销领事裁判权、交还租借地、取消各国势力范围、撤销外国军警、撤除客邮、撤废无线电台、尊重中国战时中立等条。

然而,中国的这些提案,九国会议讨论结果只是原则上承认中国的上述要求,却没有一样得到完满的解决。

除山东问题外,其他提案的结果大致为:

(1)关税自主案:决定华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在上海修订税则,切实值百抽五;召集特别关税会议;废除厘金后,可值百抽十二点五;未废除厘金前,普通货物增收值百抽二点五之附加税,惟某种奢侈品附加税可增至百分之五。

(2)二十一条案:日本代表宣言废弃满蒙筑路借款、顾问、教官各优先权,并确定撤回原案第五项之保留,其他事项则仍坚持不允撤销。中国代表声明必须全约废止。大会仅将中日代表宣言登入大会记录,而该案遂无结论。

(3)领事裁判权案:决定于闭会三个月后,由列席各国政府各派代表一人,组织委员会,考察现在中国领事裁判实行情形,及中国法律并司法制度、司法行政手续,报告各国,俾逐渐放弃其领事裁判权。

(4)无线电案:决定根据辛丑和约者,以收发官电为限;依据条约或让与者,以该条约或让与所定为限;未经允许者,中国交通部实能接办时,偿价收回。

(5)撤退在华外国军警案:由北京外交团与中国委员三人组织一特别委员会,先行调查现状。

(6)公布成约案:各国与中国所订,及彼此间所订有关中国之约章换文,各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地方所订各种合同,均交大会秘书厅存案。

5、治外法权的收回努力

在华盛顿会议上,与会各国通过了一份议定书,决定由与会各国组成一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之现在办法以及中国法律司法制度暨司法行政手续…于第一次集合后一年以内将报告及建议呈送”。

根据华盛顿会议决定,调查法权代表团于1926年1月成立于北京,参加者有美、英、法、比、丹、意、瑞典、挪威、日、荷、西、葡以及中国等13国代表。5月,代表团分赴直隶、山西及东三省等地调查,至9月结束。

代表团发表报告书,认为中国司法存在着法典不完备、新式法院监所太少、司法经费无保障、军人干涉司法等四大缺点。

因此,得出结论:

各国放弃治外法权的时机尚未成熟,领事裁判权仍应暂时维持,待中国的司法建设达到相当程度时,再商议渐进撤废领事裁判权之办法。至此,中国虽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力争,但最终还是没有取得进展。

但北洋政府在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活动中却有所收获。1926年8月31日,江苏省代表与各国驻沪领事代表正式签署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章程规定:

在上海公共租界原会审公廨改设临时法院,除照条约归属各国领事裁判的案件外,租界内的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院审理。凡适用于中国法庭的一切法律及条例,均适用于临时法院。临时法院的院长、推事由江苏省政府任命。

在领事派员观审的案件中,中国审判官的判决,无须获得观审员的同意即生效力。章程将过去规定由领事会审的纯粹华人案件,改为观审,部分地收回了司法权力。但该章程也具有相当的妥协色彩。它继续保存了领事会审制。

临时法院的司法警察,由工部局警务处选派,具有相当实际权力的临时法院书记官长,也由领事团推荐。

此后,法租界内的会审公廨也参照这一章程作了相应的改组,但仍保留了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名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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