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3名被告人避开权利人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盗版视频,并将盗版视频网站链接至购物APP获利,法院对3名被告人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卢某购买网站源代码并搭建“爱电影”网站。在卢某指使下,卢某某使用远程操控软件进入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通过AG视频解析软件解析、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并在“爱电影”网站发布侵权视听作品的网盘链接;王某负责对网盘内的侵权视听作品进行备份和更新。2021年11月,卢某购买一款购物APP,在该APP内添加“爱电影”网站入口,吸引用户进入网站免费下载或观看侵权视听作品,并将购物APP与其淘宝联盟账号绑定,用于获取阿里妈妈平台支付的佣金。经鉴定,涉案网盘中共有726份视频文件。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卢某、卢某某、王某收取由阿里妈妈平台支付的佣金共计16万余元。
2022年5月,腾讯公司员工发现有人避开公司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盗取视频文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卢某、卢某某、王某3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3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卢某某、王某解析视频网站上的视听作品系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未经许可下载视听作品再分享至盗版视频网站系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名被告人从第三方平台收取佣金可证明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可根据涉案视听作品数量、佣金数额认定上述侵权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据此,法院认定卢某、卢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听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网络环境下,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视听作品领域也成为侵权的高风险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演变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而言,要强化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的技术措施,防止相关视频被非法获取。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在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杜绝盗取他人视听作品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发生。第三方平台也应当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广告审查与经营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行业监管,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来源:武汉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