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店贴一张A4纸还要罚款,我真的想不明白。”
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街道一商户发布视频,反映她在门面玻璃上张贴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罚款。
9月19日,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这一事件发布公告称,由于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执法对象产生误解。执法人员已当面向其详细阐释说明了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于商户来说,“不予处罚”的结果可谓理想。不过,不予处罚究竟是因为她的行为本来就不违法,还是因为违法情节轻微,抑或出于平息舆情的考虑,公告并未说明。
换句话说,其他商户还是拿不准:在自家门店张贴招聘等信息,是不是都可以“不予处罚”?
按照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此前的回应,答案似乎不乐观。9月18日,综合执法局接受极目新闻采访称,商户张贴张挂宣传品涉嫌违法违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这样看,虽然结果是“不予处罚”,但在执法机关看来,处罚依据充足,只是考虑到情节轻微、未有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商户柔性执法,未做实际处罚。
这样的回应等于否定了商户拥有在自己门店贴招聘信息的权利;后续再有人张贴,未必能有不予处罚的“好运”。
而公众在这一事件中的最大质疑其实正在于:商户真的没有在自己门店张贴招聘信息的权利吗?
这一质疑并非现在才有。今年3月,湖南省长沙县商户“自家店铺玻璃上贴招工启事被罚50元”引发媒体关注。不仅商铺,不少“局外人”出于对公正的朴素认知,也认为启事贴在商铺橱窗和大门“是自家的事”。
法律规定也确实有争议空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这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
争议在于,对于“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范围如何理解?是“只要张贴就算”,还是要作狭义理解,有必要予以限制?
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一个常被提及的法条是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11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才需要批准,在自家门店张贴无需任何机关批准。
如果不是孤立地看待每一部法律,而是对所有法律规范作体系解释,那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应受此限制。如此,应对“张挂、张贴宣传品”作狭义理解,需要经过批准的仅有大型户外广告,在自家门店张贴则是商户权利。只是,“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的要求要满足。
当然,究竟哪种理解更符合立法本意,需要通过充分探讨、争论形成共识。从每一次类似事件发生后公众反应看,商户有没有权利在自家门店张贴信息的问题,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明确这个问题,既有利于保障商户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执法机关形象。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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