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房地产由于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性,抵押担保时只能以全部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但应收账款质押中,由于应收账款从数额的角度考虑,其具有可分性。那么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是否可以将一个基础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人为的分割为几个应收账款对外质押登记?这是一个非常具有迷惑性的问题,乍一看,似乎有道理,尤其是从出质人的角度来看,其应收账款若远远高于对质权人的债权,全部质押难免心有不甘。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究竟该如何认识这一问题。齐精智律师同一应收账款可以二押、三押,但不能分割应收账款后分别质押。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而非分割应收帐款后质押登记。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同一”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根据应收账款的涵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同一”性主要体现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合同或事实产生。也即,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
二、同一应收账款分割为多个后质押,违背物权法定。
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理,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性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当事人不能意定创设。当事人约定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不产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也即,即使当事人约定,50亿按照20亿、30亿的比例分别担保不同债权,但是按照物权法和前述法律规定,依然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次获得清偿。
三、同一应收账款可以二押、三押,但不能分割应收账款后分别质押。
如果将50亿按照20亿、30亿的比例分别设置质权,也即同一应收账款上存在两个可以同时获得清偿的质权的,客观上,这些债权只能按照比例清偿,这必将导致清偿的混乱和物权优先性的架空。同时,应收账款作为一个整体的质押,可以类比其他担保物权的质抵押登记操作。
比如,房地产抵押借款中的抵押登记,价值500万的房地产,可能抵押担保100万、200万、50万等价值不同的债权,很显然,该等债权在清偿时,只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而非金额比例。
综上,同一应收账款可以二押、三押,但不能分割应收账款后分别质押。
齐精智律师,2015年开始从事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