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法治报 2024-11-26 16:45:4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家庭本应该是爱的港湾,而不是暴力的宣泄地,遭遇家暴,容忍不是出路,应该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家暴说“不”。
11月26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武胜县法院万善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向一方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某(女)与陈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经常对赵某进行辱骂、殴打、恐吓,甚至还伤害其家人。
在赵某向武胜县法院万善法庭起诉离婚后,陈某变本加厉,私自到赵某居住房屋进行故意破坏,赵某报警处理后,陈某继续实施骚扰、威胁。
故此,赵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和恐惧,遂向武胜县法院万善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
万善法庭承办法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赵某提交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赵某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承办法官遂立即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赵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告知陈某相关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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