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林省化工园区认定结果的公告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21年底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化工因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省要按照不低于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已完成化工因区认定的省份要按照国家办法要求重新复核。
省工信厅会同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化工因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了化工园区认定复核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片区等5家园区第一批通过认定,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因区等3家因区通过新建认定,现将结果予以公告。
请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的管理,推动我省化工因区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省发改委依据职责负责入因项目核准工作,属地发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入国项目备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确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园 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因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要按照《化工因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等文件要求部署,推动各化工园区2024年底前实现“十有两禁”,同时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省住建厅依据职责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开展因区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省人民政府每3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因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因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督促第一批通过认定复核的化工园区抓紧对考核中的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提升,争取尽快达到符合标准。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通过新建认定的化工因区建设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可随时申请正式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通过认定复核的化工园区(第一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