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800371号“组合”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9287424号引证商标2、第9869156号引证商标3的权利人同属“宁波海曙杯杯心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两商标的十年专用权期限已经截止,目前两商标处于六个月的宽展期内,若两商标未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进行续展程序,应当予以注销,那么上述两商标就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创作的独创性标识,蕴含着申请人深刻的寓意,因此,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构成、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可凭借最直观的感受便可区分,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觅越”系列标识的扩展,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发展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800371号“组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