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是常有的事,做生意不用因为一个商标驳回而退缩,而是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积极进行驳回复审,尽可能地争取到商标专有权。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890908 号“雁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的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心侧重点完全不同,二者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1、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传达出回报家乡,为家乡发展努力,承载着自己的思想情怀。引证商标为简单的人名,姓氏为牛,名雁。
2、从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字体为宋体,横平竖直,粗细均匀,给消费者以质朴沉稳,浑厚有力之感。引证商标为楷体,字体书写笔划平正,结体整齐,给人浑厚稳健,醒目的视觉感受。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890908 号“雁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雁牛”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