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向朋友借款2.2万元,后男子的母亲帮忙还款,因为朋友找不到借条,写下还款收据确认账目两清。
一年后,朋友竟拿着原借条将男子告上法庭,声称其逾期未还,要求还本付息,那么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3年初,做生意的老张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周围的好友都借了个遍,也没借到钱。
后来实在没办法了,他找到了多年好友老刘借钱。
老刘爽快地借给他2.2万元,当然了,利息还是要付的,而且并不低,老张也痛快的写下了借条,承诺按时还款并支付利息。
当年11月,老张因在外地出差,眼看还钱的日子快到了,便委托母亲代为还款。
老太太带着本金和利息来到老刘家,老刘清点完钱后,张母要求收回借条。
然而老刘翻箱倒柜始终找不到借条,这可怎么办?
经验老道的张母提出让老刘写一张还款收据,注明收到款项金额、还款日期,并特别标注"借款已清,借条作废"。
老刘欣然同意,按要求写下了收据。
张母回家后将经过告诉儿子,老张觉得母亲办事稳妥,同时也表示从不怀疑老刘的人品。
谁知事情峰回路转。
2025年1月,老张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后来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
原来是老刘拿着当年的借条,以老张逾期未还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老张给老刘打去电话,老刘始终避而不见,直到庭审时,张母拿出保存完好的还款收据,老刘这才哑口无言。
前后反差之大,让老张不得不重新思考什么才是真正的朋友,而法院的判决让人拍手称快。
法律分析
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这表明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按时还款。
本案中老张确实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对于还款凭证的效力问题,《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老刘亲笔书写的还款收据,明确注明"借款已清,借条作废",这是其确认债务已结清的有效证据。
证据确凿,难道仅仅只是老刘败诉就可以了吗?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老刘明知债务已清却仍持借条起诉,构成虚假诉讼。
法院最终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防人之心不可无,老刘赌的就是老张已经把收据扔了吧?这种人应该判刑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