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群众报案后受案难、立案难的问题,公安部推出了“三个当场”措施。
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在规范流程中明确了“三个当场”: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明确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受理、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

2021年5月,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将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重申了“三个当场”制度:对于群众上门报案,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023年9月28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3]18号),进一步重申和完善了“三个当场”的规定:对报案人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投诉举报监督方式和途径。

时至今日,“三个当场”的措施已经过去了九个年头,受理、立案难仍然是部分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在执法方面的顽瘴痼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在此举例说明。近日,一个将满60岁的女人被自己丈夫的兄弟打破了头,颅骨外露,住进了医院。报警第二天,派出所的驻所调解员就以家庭纠纷为由通知调解。伤者的哥哥便打电话咨询,派出所没有开展调查就通知调解,这种处理方式对不对?

伤者刚刚进入院,还需住多久才能出院都是不知道,还需花医多少医疗费也不知道,最后的伤情鉴定结果如何等等都是未知数,报警后还没有开展调查就通知调解,对受害人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都不知道 ,我们的调解员凭什么依据来分清对错、凭什么来划分责任呢?
即便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治安案件最后的处理方式上可以调解,都必须建立在查清全案的基础上,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才行。治安案件的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但调解的主体也是派出所民警,而不是驻所调解员。

一是民警执法风险意识有待提高。小编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一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十年前的案件获刑,你从中看到了什么?》(https://m.toutiao.com/is/iUwun8qs/ - 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追求:一公安派出所所长因十年前的案件获刑,你从中看到了什么 - 今日头条),一个派出所所长因案件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十年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前的案例和本文所述案例都暴露了一个问题 ,“三个当场”出台后,有案不立的顽瘴痼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根本原因是基层民警的执法风险意识仍然淡漠。那个被打受伤住院的女士,如果最后的鉴定结果是轻伤,甚至达到重伤条件,行为人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个派出所的有关人员是不是应该同那个派出所所长一样因他的不作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二是部门监督工作无法到位。派出所接警后,部分案件不录入系统,法制等部门就无法通过系统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小编认为不录入系统是无法实现“三个当场”、没有解决立案难的重要原因;除了办案民警不录入系统外,不给予报案人的报案回执外,部分办案人员根本不会告诉报案人投诉举报监督方式和途径,导致监督部门无法监督。
两点建议解决立案难解决受理、立案难,小编有两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设置报警监督短信,实现报警人主动监督。凡是报警后,在报警平台上设置一种方式,平台自动向报警人发送一条短信,告知报案人投诉举报监督方式和途径,无须办案民警口头告知。如果报警后无人问津,报案人员可以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主动拨打电话12389(这是公安部专门设置为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进行监督的电话)。

二是从源头抓起改变监督方式,实现有效监督。大多数人报案都是选择拨打报警电话110的方式进行,监督部门可以从报警平台中从筛选一部分可能是案件的受害人报警电话进行回访,询问受害人是否收到受案回执、是否收到立案或不立案通知书,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一个制度的落实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作保障。也许通过上面两个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受理难、立案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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