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治,单身弟弟去世姐姐欲取弟弟1.8万遗产遭拒,起诉银行法院判返还

神州亿哥 2023-10-12 11:50:02

湖北,大治。姐姐为弟弟办理后事之后,想取弟弟帐户上的18000元钱,被存款行拒绝,理由是姐姐并不是弟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姐姐一气之下将存款行起诉,弟弟一生未娶又无子女,应由自己继承。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邓老太70多岁了,从小父母早年离世,只有一个弟弟和她相依为命,好在当时邓老太已经能够料理家务,早早承担起养育弟弟的担子,可是现在弟弟也离他而去,想起这些往事,邓老太太的心酸历历在目。

邓老太当年也只有十几岁,她带着弟弟一起生活,个中心酸,让邓老太一辈子都难以释怀,可是弟弟也是自己唯一的亲人,一份责任,让邓老太硬是撑过了这么多年。

待两人都长大成人,家里人为邓老太太先说了亲事,邓老太嫁过去之后,日子也终于好过了许多,即便邓老太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儿孙满堂,她依旧没有放下照顾弟弟的责任。

邓老太嫁人之后,就为弟弟张罗婚事,可是弟弟因为各种原因,终究一辈子没有解决个人问题,一直是单身,也正因为此,邓老太更加心疼弟弟。

可就在最近,邓老太太的弟弟突然生了一场大病,来不及抢救,离开了人世。邓老太带着悲痛的心情为弟弟办理了后事,在为弟弟整理遗物时,发现弟弟还有一张18000元的存款单。

邓老太做为弟弟唯一的亲人,她带上存单和身份证明想把钱取出来,谁知竟遭到了存款行的拒绝。

该行表示,邓老太手上拿的单据只能查询到余额,并不能作为取钱的证明,因为邓老太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邓老太听后连忙向该行解释,弟弟一辈子孤身一人,父母和亲人都早已过世,自己做为姐姐是弟弟唯一的亲人,所以才过来取钱。

可是无论邓老太如何解释,该行都不同意给邓老太取钱,邓老太又气又恼,只得将存款行起诉,要求替弟弟取出钱。

1、在审理期间,邓老太主张,弟弟离世,同时自己是他唯一的亲人,弟弟没有立下遗嘱,理应按法定顺序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民法典》1127条原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邓老太是弟弟唯一的姐姐,其父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离开人世,按照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也正因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款人认为,《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银行最高可上调至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根据规定,只要属于指定继承人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要求存款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存款行认为,从法律规定中,邓老太不属于弟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便弟弟的存款不足5万元,她也不能取出这笔存款,邓老太若想拿到这笔存款,只能由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邓老太的弟弟父母均离世,自己又是单身,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邓老太是其弟弟的亲姐姐,属于第二继承顺序。

《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共同继承。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定,邓老太的弟弟没有遗嘱,其留下的18000元财产,属于其弟弟的遗产,且其只有姐姐一个人在世,因此法院支持了邓老太的诉求,要求存款行返还邓老太这笔存款。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0 阅读:162
评论列表
  • 2023-10-12 13:43

    湖北大治?还是湖北大冶?[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嘿你的米甜共 回复:
    印象是大冶
  • 2023-10-12 16:56

    湖北只有大冶